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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南通市市区街道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2 生效日期: 2003-02-12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江苏省南通市委办公室
发布文号: 通办发[2003]4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南通市市区街道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南通市市区街道与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意见
  (市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一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市区街道、社区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名称和主要职能
  街道统一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性质为街道办事处的直属机构,全民事业单位。社区统一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属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站)行政上分别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区两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的指导和考核,其承担的主要职能是:
  (一)就业服务。按照全市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求,摸清和掌握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基本情况,负责下岗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础台帐;负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服务,实施《职业指导跟踪服务卡》制度;围绕社区建设,负责管理社区公益性劳动岗位,开发社区服务业岗位,实施再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按照全市劳动力市场的运行需要,负责发布市、区两级劳动力市场提供的供需信息,积极采集各类劳动力供求信息并及时输入劳动力市场信息网,面向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介绍服务;负责指导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并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根据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部署,做好辖区内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就业服务工作。
  (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开展辖区内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制定辖区范围内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摸清和掌握辖区范围内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情况,实施退休人员增减变化的动态管理,建立和不断完善辖区内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及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组织开展对鳏寡、特困、病重、高龄、残疾等退休人员的慰问、帮扶和服务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社会救济、社会互助、最低生活保障等工作;协助办理(代理)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组织开展退管宣传教育、政策咨询;充分利用社区各种设施和资源,组织退休人员开展经常性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社会救助服务。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摸清和掌握辖区内生活困难居民的基本情况,指导和帮助其申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
  (四)劳动关系协调和监督。积极宣传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督促属于本辖区管理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积极开展劳动保障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协助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二、人员配备和管理
  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人员编制按照辖区人口数量确定,2万人以下的一般配备3人;超过2万人的,每增加1万人增配1人,最多可配备5人,具体由各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可按事业编制性质管理,也可由区、街道在现有其他编制人员中调剂解决。
  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一般可配备2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任务重的社区可增配1人,工作人员一律按照聘用制管理。
  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由市、区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共同负责。

  三、场所设施和经费
  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站)的办公用房和服务场地按照满足工作需要的原则,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负责解决;服务场所的门面装饰和标志、计算机信息网络软件的开发与管理,一次性软、硬件投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市财政部门审核解决。
  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站)的人员和工作经费,按实际人数和工作需要测算,市与区按7:3分担,纳入区级财政体制。

  四、市区有关乡(镇)服务机构设置问题
  (一)港闸区唐闸镇、天生港镇及其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上述意见执行。
  (二)市区近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任务重的乡(镇)以及行政村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区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确定。
  县(市)街道、重点乡(镇)和社区也应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具体设置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0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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