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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编办、江苏省总工会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个部门《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30 生效日期: 2003-01-30
发布部门: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编制办公室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监察厅
发布文号: 苏劳社就[2003]3号

各市、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委、经贸委、监察局、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总工会,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编办、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江苏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4号)精神,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对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也可参照执行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再就业优惠证》和《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由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根据劳动保障部制定的式样统一印发,另行发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提高办事效率,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受理下岗失业人员领证申请并张榜公示核实的时间应控制在4个工作日内,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时间应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名册。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登记、收费,推行扎口服务的办法。各地可参照对私营个体业主扎口服务(收费)的做法,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职业介绍和申请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等手续时,推行扎口服务(收费)办法。所有管理(服务)单位均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要在登记、收费等场所显著位置公布办事程序、要求,收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规定,所有合法收费(包括减免的收费)可委托一个单位统一收取,分割使用。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和督促检查落实好各项收费减免政策。对省物价局苏价综[1998]337号、苏价费[2002]174、189号文件有关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减、免收费的规定,均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对各级价格部门的有关减免规定可通过新闻媒体或网上公布,也可以将有关文件汇编成册,免费发放给下岗职工。同时要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执行有关减免收费的规定,确保其全部落到实处。

  五、职业介绍补贴标准,按省劳动保障、财政、价格部门规定的职业介绍收费标准执行。再就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省劳动保障、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就业培训收费标准,乘以培训合格率,再乘以培训后就业率所得的金额执行。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人均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六、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享受当地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其认定、管理、服务和统计等工作由当地有关部门统一负责。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也要切实负起责任,配合地方共同做好下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

  七、江苏省有关部门将每年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各地要建立自上而下的定期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专项检查,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及不落实再就业政策的行为。通过检查,对落实好的部门和单位适时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八、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监察、财政、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价格、编制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江苏省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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