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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苏州市区农村信用联社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2 生效日期: 2003-01-02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2002]337号
市局直属局、市区三分局:
   苏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要求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收悉。苏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是由原苏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和原吴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重组合并而成的,且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根据省局苏国税发[2000]447号文件规定,经研究,同意苏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并统一向市区国税三分局办理有关税务事宜。原两个联社已预缴的税款准予作为现联社的已纳税款,未弥补的亏损,可由现联社按规定延续弥补,并统一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三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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