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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2-31 生效日期: 1986-12-31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司发[1986]34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院设法医"的规定,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努力下,人民法院的法医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有28个高级人民法院、198个中级人民法院、570个基层人民法院配备了法医技术人员,总数达1032名;一些高、中级人民法院还相继建立健全了法医机构,开展了检验、复核、鉴定等项法医技术工作,为审判人员正确定罪量刑、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提供了科学依据,对避免冤、假、错案,保证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人民法院的法医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法医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法医机构很不健全,工作条件也很简陋,远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应当引起各级法院领导同志的足够重视。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的法医工作,充分发挥法医科学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医技术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
  法院法医技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准确、及时地为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为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以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院法医技术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委托单位提出的下列项目进行检验、鉴定:
  1、对刑事民事案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检查鉴定。包括损伤、精神状态、生理状态、"亲子关系"等。
  2、对处决的罪犯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对死因不清需再次剖验的尸体进行复核鉴定。
  3、对案卷中有关物证、书证、毒物、痕迹进行检验鉴定和复核鉴定。
  4、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其他有关法医学的检材进行检验鉴定。
  二、法医机构和人员配备
  建立和健全法医机构,是搞好法医技术工作的关键。各高、中级法院要建立法医技术室(应与本院庭、室同级)。基层人民法院应配备专职法医技术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1、高级人民法院已建立法医技术室的,要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分设物证组、病理组、活体检查组、毒物化验组;尚未建立机构和配备人员的,应积极选调法医技术人员和建立法医技术室。
  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人员应配备8至12名。
  2、中级人民法院已建立法医技术室的,要逐步开展活体检查,物证、书证检验,尸体剖验等各项工作;尚未建立机构的,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法医技术室。
  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人员应配备4至8名。
  3、基层人民法院中没有法医技术人员的,要逐步配备法医技术人员1至3名。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的,可以建立法医技术室。
  三、法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的请示》的比复(职改字[1986]第47号)规定,"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根据《卫生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法医工作的特点,法医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相应定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具体评定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86]公发15牛┑墓娑ㄖ葱小D壳埃?ψソ糇龊弥拔衿蓝ǖ母飨钭急腹ぷ鳌?br>  四、法医技术人员的培训
  在"七五"计划期间,要抓好对现有法医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在1990年前,通过培训,使具备中专水平的400名法医技术人员,50%达到大专水平。对已具有大专以上医学水平但未受过法医专业培训的法医,要在1990年以前全部轮训一次。
  五、加强技术装备
  法医工作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室是进行法医技术鉴定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医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法医设备,要尽快解决法医的工作用房。
  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准备以技术力量强、设备比较齐全、法医技术工作开展好的法院法医技术室为基础,筹建法院系统法医技术鉴定中心,为全国法院系统司法鉴定工作服务。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198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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