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财综[2002]、816号宁价费[2002]322号、宁监发[2002]19号
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第208号令)精神,我们对取消的行政审批权所涉及的收费项目进行了认真清理,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取消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等十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表),市各有关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在二十日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地.市级单位驻宁办事处 年 600元
县级单位驻宁办事处 年 500元
外地企业在宁经营分支机构 年 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