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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4 生效日期: 2002-09-2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02]184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促进私营个体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培育主流经济,努力启动民间资本,加快实现我市富民强市、在苏中率先快速崛起目标的步伐,现根据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营造私营个体经济良好的创业环境
  (一)转变观念,在全社会树立'创业者光荣、纳税人有功'的社会风尚,努力营造人人尊重投资者、帮助投资者、争当投资者的氛围。
  (二)把私营个体经济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产业投资政策、投资方向、重点建设项目等方面,为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指导和协调。
  (三)取消在市场准入、经营范围、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私营个体企业的各类歧视性规定。
  (四)针对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初期基础条件不足的实际情况,各有关部门都要立足于鼓励创业,制定积极扶持私营个体经济的政策;对其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般问题,要立足于发展,以引导帮助为主。
  (五)政府各部门要切实确立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全方位服务的思想,按照加速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职能,清理政策,简化手续,加强社会监督,增加办事透明度,提高管理效率。每年年终,组织私营个体企业评出最佳服务部门。
  (六)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通过加快乡镇工业园区建设等多种途径,努力优化环境,构筑投资成本'洼地',积极扶持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吸引更多的私营业主来通投资。私营个体业主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社会福利事业、投资滩涂围垦开发,均可享受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优惠政策。
  (七)改善服务环境,办好投资信息网,建立投资信息发布制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积极创造条件,构造南通企业信用网络,打造信用南通。
  (八)积极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企业解放思想,大胆发展,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按章纳税。促进私营个体经济从分散小规模经营向规模集约化经营转变,从内向发展向国际化经营转变,从劳动密集型向劳动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结合转变,从家族管理向现代化企业管理转变,从不规范经营向规范经营转变,使私营个体经济迅速成为南通的主流经济

  二、放宽私营个体经济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条件
  (九)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未明确限制的投资领域,对私营个体经济全面开放;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也向私营个体经济开放。私营个体经济主体可通过合资、合作、参股、项目法人招标、TOT(转让-经营-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方式投资经营公共交通、公路、桥梁、港口、站场、停车场、生态修复、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排污管道、电力、绿化、园林、道路、能源、水利、公共信息网络、公共文化设施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对自来水、煤气等公用事业可逐步采取'厂网分开'的方式,在保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吸引私营个体经济主体参与生产经营。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企业发展物流业、旅游业和环保产业。私营个体企业可向地方商业银行、证券机构、保险公司、投资基金、担保公司和租赁企业投资参股。
  (十)加速公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的步伐,积极鼓励私营个体企业参与公有企业的改制。
  (十一)鼓励更多的人从事私营个体经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有关证件申办私营个体企业。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和下岗人员从事私营个体经济活动。
  (十二)降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小型企业,允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各投资人首期出资额要达到登记额的10%以上,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全部到位。其中,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注册资本的35%。
  (十三)简化企业审批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前置的条件以外,其他登记前置一律取消。公开审批项目、条件、程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登记申请,各部门须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十四)实行企业预备期制度。科技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条件尚有欠 缺、但在一年内能够予以完善的,可先行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管理。预备期企业享受新设立企业应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在一年内视为非正规劳动组织享受社会保险的过渡性政策。企业应在预备期内完善条件。法律规定有前置条件的,从其规定。

  三、清理各类收费,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十五)对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对符合规定的各类收费项目进行公示,严格按公示项目目录收费。有收费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低限收取。
  (十六)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付费登记卡》制度。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在企业《付费登记卡》上详细登记。各类执法部门不得下达年度收费任务和罚款指标,更不得代理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收费。
  (十七)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行政机关脱钩,对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在国家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制度,允许中介机构间开展竞争,实行中介服务市场化。对咨询、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收费等具有充分市场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评估、代理、认证、招标服务收费等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检验、鉴定、公证收费等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对公用事业收费必须经物价部门核定,事业和中介收费不得使用行政手段。
  (十八)严肃查处违规收费。对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越权收费、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违规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十九)严格控制举办各类要求私营个体企业参加的培训班。严格控制各种形式的达标检查。
  (二十)畅通'绿色通道',对运输鲜活农副产品的各类车船,公安、交通等部门在发证时不得收取费用;在执法过程中,对一般的违章行为不予扣留车船,待运输结束后依法处理。

  四、运用积极的财税政策,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
  (二十一)运用积极的财税政策及其他经济调控手段,促进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各地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私营个体经济发展并逐年增加。政府设立的专项技改贴息资金、科技进步资金、工业发展基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资金、三产引导资金等,均可用于促进私营个体企业的发展。
  (二十二)对小型私营个体企业和各类市场实行'轻税赋,重管理'的原则。鼓励个体大户建帐,在建帐初期仍实行定额管理。对各类专业市场可实行委托代征。
  (二十三)对新办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其所得税享受其他经济类型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十四)为做大做强一批骨干企业,财政部门可通过科技三项经费、技术改造贴息等方式对私营个体企业给予支持。对新增地方财政收入贡献大的私营个体企业给予奖励。财政分级设立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奖励基金,奖励纳税多、投入多、创汇多的私营个体企业。对作为地方经济支柱的南通市重点企业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实行'一厂一策'。
  (二十五)鼓励私营个体企业扩大再生产。私营个体企业以税后利润用于扩大再生产购买固定资产部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列入成本;民营科技企业用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经认定可以在税前列支。其中盈利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可以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私营个体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设备的折旧,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年限为折旧年限,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少于3年。私营个体企业捐赠慈善事业的,可按规定在税前列支。

  五、便利企业征地,降低用地成本
  (二十六)各地可将每年江海滩涂等非耕地开发复垦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的60%折抵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农民进城购买或按规划集中建房而节约的宅基地指标,可作为发展民营企业的建设用地指标。
  (二十七)千方百计降低工业用地一次性投入费用。各地可以采取该缴省里的先缴、市县费用适当减缓,在与农民达成协议的基础上让企业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民营小区内的土地经批准后,可以允许镇村以集体名义租赁给民营企业使用,民营企业也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实行先租后出让,企业支付年租金或支付部分出让金后先开工建设,在支付达一定 比例后办理使用权证书,余款分期支付。
  (二十八)鼓励农民依法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按股分红,不再安置农村劳动力。实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必须经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
  (二十九)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划将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统一综合开发。除市区及县城外,乡镇的经营性土地出让金除上交有关税费后可全额返还各乡镇。

  六、千方百计拓宽私营个体企业融资渠道
  (三十)集体建设用地及厂房手续完善后可用于抵押贷款。私营个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后,就可以把自己合法使用的土地向银行抵押贷款并允许这类土地依法流转。
  (三十一)积极推行流动资产抵押贷款。私营个体企业可以用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存货、库存原料、库存产品、有效债权、退税单据等
  流动资产抵押取得贷款。
  (三十二)大力探索信用贷款的途径。各商业银行、信用社要在现有小额信用贷款的基础上,努力探索与生产企业直接挂钩,结对信用合作的道路。对一些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私营个体企业,要扩大提供票据承兑、贴现、开具信用证、提供保函和办理出口打包贷款等信用服务,拓宽银企合作领域。
  (三十三)进一步发展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准入、资金资助、风险控制、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市区和各县(市)要迅速建立并扩大私营个体企业担保基金。各级财政要直接支持和鼓励各地大力发展担保机构,按照'政企分开、多元投资、商业运作、规避风险'的原则完善机制,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的担保体系。
  (三十四)允许和鼓励自然人以自身财产为私营个体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三十五)努力简化贷款手续,降低贷款费用。企业办理抵押登记的过程中,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的法定调查登记外,任何单位都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各类评估、公证、鉴证一律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实行中介服务市场化。同时,大力减少收费环节,降低收费标准,提高办事效率。
  (三十六)努力发展风险投资公司。扩大现有的创业投资公司的规模,鼓励开办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专营组合生产要素、孵化高科技高风险项目的创业投资公司,不断提高私营个体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

  七、其他
  (三十七)本意见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私人资本控股的各种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
  (三十八)各地、各部门应及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200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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