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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北海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10 生效日期: 2006-02-1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北政办[2006]1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财政局、教育局拟订的《北海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

北海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桂政办发[2006]6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扎实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实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改革措施,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的对象
  全市农村地区(含县城和建制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小学生;在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中小学生。

  二、实施的内容
  1、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农村地区小学65元/生.学期、县镇小学80元/生.学期、农村地区初中90元/生.学期、县镇初中105元/生.学期核定。补助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同时,各县(区)预算内公用经费的拨款仍按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财政厅关于下达我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预算内公用经费拔款标准的通知》(北财教[2004]2号文)执行。
  2、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收取课本费(不含已享受“两免一补”贫困学生)、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取消“一费制”政策中规定的借读生费和服务性收费。

  三、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的分担责任
  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 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起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除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分担(2006年春季,由于统计问题,我市银海区和铁山港区除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外,春季学期分别缺额62.07万元和81.5万元,此缺额资金已向自治区申请补助)。在自治区补助资金未到位之前,由市和县、区按4:6比例分担垫付,县、区分担的经费从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中解决。市及县、区分担垫付的资金待自治区补助资金到位后扣回。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按照自治区的总体部署,我市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县、区要在2月17日前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及时传达到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及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部署学校做好开学前相关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为了确保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后的学校正常运转,我市财政已在2月7日把自治区下拨的春季学期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通过专项调度下拨到县、区财政部门;县、区财政部门要在2月13日前将自治区下拨的春季学期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拨入教育局专户;县、区教育部门要在2月18日以前负责将经费拨付各学校,以确保春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检查督促阶段:每年春、秋季开学后,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和免学杂费及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及时总结经验,纠正违规行为,使党和国家这一功在千秋的德政之举落到实处。

  五、实施的保障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必须全力以赴地把好事办好、办实。市人民政府将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领导。落实各级各部门责任,确保政策落实。市政府根据自治区的总体部署,指导县、区制定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
  县、区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按照自治区和市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筹措落实应承担的配套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拨付中央及自治区下拨的资金,指导县、区编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监督、检查其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负责筹措应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的相关配套资金。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县、区做好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教育内部改革,加强学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
  县、区财政局负责按照国家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本县、区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及本县、区的资金到教育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的安全、规范、有效。
  县、区教育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工作,分校核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组织并汇总编制农村中小学校预算,严格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按照有关财经制度管好、用好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负责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支出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形成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实施、管理工作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工作行为,是保障这项政策能够落实到位的必要条件。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为了指导和规范各地经费管理工作,起草了相应配套管理文件。各县、区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完善,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经费管理文件,使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资金的拨付管理。自治区下拨的免杂费经费及预算内公用经费在县、区级实行专户管理。为便于管理,各县、区不必开设新的资金专户,可继续使用“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根据我市农村中小学校现行财务管理体制状况,市财政局及时将自治区专项调度下拨的补助经费转拨县、区财政局;各县、区财政局要将补助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并通过财政专户及时拨入教育局专户;各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将经费及时拨付各学校,不得下拨到乡镇。以确保春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的正常运转。同时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待条件成熟后,按照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进行管理。
  2、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制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实事求是地做好预算。学校必须将各项收支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细化支出内容。支出预算的内容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资助贫困生支出、项目建设支出等。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同时,要将中央和自治区的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中单列。县、区在编制本级预算时,还要按照教育经费法定的增长比例,予以落实,不应占用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更要坚决防止“挤出效应”,不能因为中央和自治区加大了投入,地方就将原本应有的教育投入挪作他用。县、区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严禁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预算单位,村小(教学点)统一纳入其所隶属的乡镇中心校统一编制,由县、区教育部门汇总编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经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预算经批准后,要维护其严肃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预算所列的支出项目,管理、使用经费,决不允许预算资金拨付不到位和不按预算支出的现象发生。如要调整预算,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3、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农村中小学校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办学意识,合理安排支出结构,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农村中小学校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和有关中小学财务管理的要求,加强农村中小学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农村中小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报销手续完备合法。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和教师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农村中小学校要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物资安全和有效使用及完整保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向中小学校摊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搭车”收费,报销不属于学校业务活动范围的任何开支。不得强迫学校超出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报纸刊物订购。对于不符合开支范围的支出项目,学校有权拒付。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学校,要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教育乱收费。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及由财政安排免学杂费资金和公用经费,为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教育乱收费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县、区要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收费项目,严格限制和规范代收费,坚决杜绝一切乱收费。进一步控制农村中小学校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严格寄宿生的住宿费标准的审批程序及管理使用,不得变相提高住宿费的收取标准。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按乱收费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四)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建立新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巩固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在新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下,教育自身的各项管理和改革必须跟上,要通过建立新机制,带动和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要结合农村城镇化建设和学龄儿童人口变动趋势,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优化农村义务教育资源配置;要改革农村教师人事制度,优化、调整农村教师队伍结构;要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要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按照核定的教师编制数足额配齐教师,严禁继续聘用新的代课教师,坚决清退不合格的和超编的教职工,建立农村教师队伍的补充机制;要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探索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积极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促进教育公平。
  (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落实。
  1、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并按法定要求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市定期对县、区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能情况进行检查。既要对预算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也要对预算执行过程和决算进行监督。县、区各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应详细说明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情况,对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告,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2、加强对学校财务管理监督。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收费管理、经费收支管理及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监督,防止教育经费被挤占、挪用,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促使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杜绝违法、违纪或违反财务规定的现象发生,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3、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督导工作。在对县、区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将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到位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通报批评,严重者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加强监督的良好氛围。
  1、各县、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宣传工作。把党和政府这项惠及农村家庭和学生的“民心工程”向广大农民群众宣讲,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要在短时间内,切实让农民群众、教师、学生都了解中央的政策,使各项政策的执行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2、在春秋两季开学前后,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多形式地开展这项宣传工作。教育、财政部门要协助和引导新闻工作者深入农村、农户,学校进行采访。开学时,要组织学校举行相关宣传仪式,同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教育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勉励学生勤奋学习、报效祖国。
  3、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教师开展宣传工作。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老师进行相关政策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熟悉、掌握免除学杂费的范围及内容。鼓励和组织校长、教师成立政策宣讲团,深入农户家中、田间地头向农民宣讲中央的政策,要在乡镇、村屯进行符合当地特点的宣传活动。要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设计一批宣传画、宣传图片;组织学校张贴到村屯的中心位置。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和财政安排免学杂费资金与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县、区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政策性研究,并将工作开展过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教育局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以便及时向自治区反馈情况,争取支持。
北海市财政局、北海市教育局
二OO六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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