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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局教育局关于《南宁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6 生效日期: 2006-01-26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财政局、教育局制订的关于《南宁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农村义务教育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高瞻远瞩作出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健康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公共财政建立、减轻农民负担的重大举措。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政策,是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以下简称《通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6号)的要求,扎实做好我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工作,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享受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含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

  二、实施的内容
  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对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学杂费的补助标准,按农村地区小学65元/生.学期、县镇小学80元/生.学期、农村地区初中90元/生.学期、县镇初中105元/生.学期核定。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6年,落实自治区制定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

  三、免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的分担责任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

  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责任。
  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局出发所作出的重大举措,是惠及亿万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举国关注,关系重大,必须全力以赴地把好事办好、办实。市人民政府将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强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为加强对全市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我市根据自治区要求成立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迅速组织精干力量,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各县(区)“一把手”要负总责,亲自抓实施方案制定、抓资金落实、抓组织实施和部门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落实各级政府责任,部门分工负责,确保政策落实。
  市人民政府负责根据自治区的总体部署,指导各县(区)、开发区制定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执行情况,督促本级政府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履行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作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筹措落实应承担的配套资金,科学合理地分配资金;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快捷的资金拨付制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市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中央及自治区下拨的专项补助资金,指导各县(区)编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预算,监督、检查其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
  市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做好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深化教育内部改革,加强学校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监督检查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情况。
  市物价部门负责对免学杂费后学校的收费项目给予重新核定,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到位、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察,确保专款专用。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县(区)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及经费的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并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组成行政监察小组按照各县(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实施情况来分析各县(区)行政效能、行政执行力和行政纪律,监察结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查处。
  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各项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本县(区)应承担配套资金,及时拨付中央、自治区及本县(区)的资金到教育部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的安全、规范、有效。
  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工作,分校核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学杂费所需资金,组织并汇总编制农村中小学校预算,严格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按照有关财经制度管好、用好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
  县(区)物价部门负责对免学杂费后学校的收费项目给予重新核定,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县(区)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拨付到位、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察,确保专款专用。
  县(区)监察部门负责对县(区)本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工作的相关情况监督检查,并上报上级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的行为和人员进行查处。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负责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支出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通过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形成“一级管一级、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
  3.周密部署,制订方案。
  各县(区)要周密部署本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免收杂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符合《通知》要求的所有免杂费对象的权益得到保障。重点是要遵循“四个不能”:该免的一个也不能少、不该收的一个也不能收、安排补助的一个也不能漏、按补助标准一分也不能少。各县(区)要摸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校学生人数,凡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都可以享受免学杂费政策,不以学生的户口性质来界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规定,2006年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专项补助资金以2005年各县(区)上报的《2005一2006学年初教育事业基层统计报表》相关数据核定,因统计报表数据与实际情况有差异导致出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应享受的免学杂费及应补助的公用经费资金缺口,由填报报表的各县(区)自行解决,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给予应享受免收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政策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免杂费及补助公用经费,坚决杜绝应免未免、应补未补的现象,确保符合《通知》要求的所有免杂费对象的权益得到保障。
  4.齐抓共管,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区)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要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要坚决做到不碰“高压线”,具体是:一是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平调、挤占、挪用、截留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二是绝不允许减少原本应有的各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各县(区)在编制本级预算时,必须按照 “三个增长”规定保证教育经费的增长,不得占用教育经费的正常增量,坚决防止“挤出效应”,严禁将原本应有的教育投入挪作他用。三是绝不允许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用于发放工资、教师福利、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只能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四是绝不允许出现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同时防止虚报冒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上述“高压线”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如果出现一例乱收费的现象,坚决追究校长责任,就地免职,再按有关规定处理。哪个县(区)出了问题,对县(区)长进行全市通报、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上报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工作,加强监督,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安排使用、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齐抓共管,真正使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成为德政工程、民心工程和阳光工程。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免除学杂费及免学杂费资金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细、情况复杂。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来规范工作行为,保障这项政策能够落实到位,使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财政部、教育部为了指导和规范各地经费管理工作,起草了相应配套管理文件。根据国家的工作要求,各县(区)要结合我市的市情、县情,制定、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经费管理文件,进一步细化、完善,使其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1.资金的拨付管理。自治区下拨的免杂费经费及预算内公用经费在县(区)级实行专户管理。为便于管理,各县(区)不必开设新的资金专户,可继续使用“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或“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专户,实行分账核算。根据农村中小学校现行财务管理体制状况,自治区财政厅按各地在校学生情况将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资金通过专项调度下拨我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及时转拨各县(区)财政部门;各县(区)财政部门将自治区下拨的补助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并通过财政专户及时拨入教育局专户;各县(区)教育部门负责将经费及时拨付各学校,以确保春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下拨到乡镇。同时,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待条件成熟后,按照规范的国库集中支付要求进行管理。
  2.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农村中小学预算制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需要,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实事求是地做好预算。把学校维持基本运转的日常经费和保证事业发展的建设经费全部纳入预算,将各项收支统一纳入学校预算。要细化支出内容,支出预算的内容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公用经费支出、资助贫困生支出、项目支出等。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要清晰地反映学校所有收支项目,做到完整准确,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补助资金,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农村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预算单位,村小(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的乡镇中心校统一作为一个预算单位,县(区)教育部门将各预算单位上报的预算汇总编制部门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预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预算所列的支出项目,管理、使用经费。确需调整预算时,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农村中小学校要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办学意识,合理安排支出,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如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收支审批和稽核制度等。要按照《中小学会计制度》、《中小学财务制度》和有关中小学财务管理的要求,加强农村中小学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免学杂费和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保证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农村中小学校要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财产管理制度,确保财产物资安全和有效使用及完整保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向中小学校摊派不合理的收费项目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报销不属于学校业务活动范围的任何开支。不得强迫学校超出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报纸刊物订购。对于不符合开支范围的支出项目,学校有权拒付。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学校,要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乱收费。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及由财政安排免学杂费资金和公用经费,为从根本上治理农村教育乱收费提供了制度保障,各县(区)要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收费项目,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寄宿生住宿费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限制和规范代收费,坚决杜绝一切乱收费。从2006年春季学期起,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只能收取课本、作业本代收费和寄宿生的住宿费。进一步控制农村中小学校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2006年春季学期,各地农村中小学校收取的课本费不能超过2005年的水平并要有所下降。严格寄宿生的住宿费标准的审批程序及管理使用,不得变相提高住宿费的收取标准。学校代学生购买课本、作业本,应据实结算,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严禁收取如手续费等任何形式的服务费。违反者按乱收费严肃处理,追究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校长的行政责任。
  (四)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
  建立新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巩固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因此,新机制的建立,一方面将解决多年来教育急需和希望解决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也对教育管理和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下,教育自身的各项管理和改革必须跟上,要通过建立新机制,带动和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要结合农村城镇化建设和学龄儿童人口变动趋势,进一步调整农村中小学布局,优化农村义务教育资源配置;要改革农村教师人事制度,优化、调整农村教师队伍结构;要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要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按照核定的教师编制数足额配齐教师,严禁继续聘用新的代课教师,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的教职工,建立完善农村教师队伍的补充机制;要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加快农村中小学课程改革,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教科书的种类和价格,推行教科书政府采购,逐步探索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积极促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防止教育资源过度向少数学校集中,促进教育公平。
  (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有效使用。
  1.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依法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并按法定要求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我市定期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职能情况进行检查。既要对预算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也要对预算执行过程和决算进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应详细说明依法落实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安排使用的具体情况。我市要进一步制订和细化相应惩罚措施,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县(区)政府和部门主要领导人实行问责制。
  2.加强对学校经费财务管理监督。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组织人员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收费管理、经费收支管理及资产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监督,防止教育经费被挤占、挪用,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督促学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杜绝违法、违纪或违反财务规定的现象发生,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3.加强对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教育督导工作。在对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时,将义务教育经费的落实到位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凡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县(区),一经查实,对已评估达标的,要通报批评,严重者要取消达标称号。
  4.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监测制度。每年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六)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加强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
  1.各县(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标语等多种宣传方式,把党和政府这项惠及数以千万计农村家庭和学生的“民心工程”向广大农民群众宣讲,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要在短时间内,切实让农民群众、教师、学生都了解中央的政策,使各项政策的执行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监督。
  2.各县(区)要组织力量编写宣传手册,发放到农村每所学校。学校、村委会要根据宣传手册内容,利用校务、村务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开学时,要组织学校举行相关仪式,同时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教育学生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勉励学生勤奋学习、报效祖国。
  3.在春秋两季开学前后,各级教育、财政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多形式地开展这项宣传工作,协助和引导新闻工作者深入农村、农户,学校进行采访.以多种形式反映改革的成效,反映农民、教师和学生的心声。
  4.充分发动、紧紧依靠广大教师开展宣传工作。各级教育部门组织学校、老师进行相关政策培训,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熟悉、掌握免除学杂费的范围及内容。鼓励和组织校长、教师成立政策宣讲团,深入农户家中、田间地头,以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宣讲中央的政策,要在乡镇、村屯进行符合当地特点的宣传活动。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月23日前。我市成立南宁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教育局、财政局结合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就相关的具体工作进行布置。
  2006年1月28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的总体部署,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把国家和自治区、市的有关政策及时传达到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及所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并部署他们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为了确保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学校正常运转,自治区将在2006年2月6日前把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春季学期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通过专项调度下拨市财政局;市财政部门在2月8日前把自治区下拨的春季学期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通过专项调度下拨各县(区)财政部门;各县(区)财政部门在2月13日前将自治区下拨的春季学期免学杂费经费及公用经费补助拨入教育局专户;各县(区)教育部门在2月18日以前负责将经费拨付各学校,以确保春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检查督促阶段:每年春、秋季开学后,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和免学杂费及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及时纠正有关违规行为,总结成绩经验,并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报道方式,做好宣传工作。
  在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和财政安排免学杂费资金与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在认真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和市的工作实施方案的同时,要做好与此项工作相关的信息采集,加强政策性研究,并将工作开展过程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及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办公室报告。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教育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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