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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铁路运输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4 生效日期: 2003-01-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能交函[2003]8号

武汉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铁路运输用水价格的请示》(武铁分财[2002]285号)收悉。目前,我省城市供水水价调整是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分类标准制定的水价分类。由于铁路系统运输主业和社会服务副业还未分离,仍然承担着居民生活以及学校、医院等社会服务功能,加之供水自成体系,一时难以分对象实行分类水价。因此统一执行交通运输水价有一定难度,为了切实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经与有关单位协商研究,现对铁路运输用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供水供应单独用户,又能确定用水性质的,按现行分类水价执行。
  二、混合用水一时难以分表的,暂按生产用水价格执行,并在近年内解决分类计量后再按分类水价执行。
  三、对已形成的生活小区,积极向供水公司申报一户一表,尽快完成抄收到户工作。
  四、本着互利互惠原则,积极与供水公司协商,将有条件的小区加压站移交给供水公司管理,以有利于水价矛盾的解决。
  五、全省各地可参照此批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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