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南政价[2003]6号
南平市延城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南延净[2002]028号)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南平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2]商621号)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南平市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原0.225元/吨(按0.25元/吨的90%计征)调整为0.45元/吨。
二、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对象为南平市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按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量计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四、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仍按0.25元/吨的90%(即0.225元/吨)计征,以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和社会安定。
五、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代征手续费应控制在污水处理费总额的1%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