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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业税收征管体系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2 生效日期: 2002-10-22
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2]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业税收征管体系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建立农业税收征管体系的意见
  (市财政局2002年10月21日)
  为进一步完善农税征管手段,改进农税征管方式,规范农税征管行为,建立新型的农税征管服务体系,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鄂发[2002]10号)、《湖北省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立我市农业税征管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改进征收方法,规范征管行为
  (一)实行集中直接征收制度。农村税费改革后,各级农税征管部门要按照农业税收集约化、法制化征管的运行模式,以乡镇纳税厅为主体,分片设立纳税站为辅,逐步实行集中直接征收制度。对交通不便的乡村,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固定或流动征收网点,实行定点、定时征收,为农民自觉纳税提供方便。
  (二)健全农税征管网络,确立农税协税护税体系。要在县(含县市区、开发区,下同)、乡、村三级健全农税协税护税网络,层层成立农税征管领导小组,县、乡两级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财政、粮食、土地、林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各级财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是农业税收征管的执法主体,负责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行使核定农业税收税款、确定纳税期限、决定减免税、管理和使用税票、决定和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权力;粮食部门在收购粮食时,应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数额代扣代缴农业税;土地管理部门在耕地审批过程中,应按照先缴税、后批地的原则,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实行源头控制;林业部门应主动协助财政征收机关做好农业特产税征收工作,提供有关农业特产品收购、运销等方面的资料,为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的征收提供依据。村级征管网络由村支书任组长,村会计、党员代表、村民代表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各级农税征收机关搞好税源登记、税收任务分解落实、税款征收等工作。
  (三)完善征管程序,实行公开办税。对农税征收的各项具体业务活动,包括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管程序、减免税办法等要以最透明、最直接的方式向纳税人公示,自觉接受纳税人监督。具体要做到“两上墙,六公开,八到户”。“两上墙”即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计税要素和税额要上墙,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减免依据和减免额要上墙。“六公开”即公开征收政策,公开税种税目税率,公开征收办法,公开征收程序,公开征收结果,公开减免税额。“八到户”即政策宣传到户,面积核查到户,税源摸底到户,任务测算到户,张榜公布到户,纳税监督卡到户,税款征收到户,减免落实到户。
  (四)严格税款减免程序,加强农业税减免管理。农业税减免资金的审批程序严格遵循“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原则,“自下而上”是指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确认并张榜公布,报乡镇征收机关审核、汇总,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县级征收机关。县级征收机关提出具体的减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自上而下”是指县级人民政府将减免方案批准后,县级征收机关将减免款拨到乡镇农业税减免专户,乡镇征收机关组织专班将减免款发放到应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手中。
  (五)加强税收稽查,严格依法治税。要将税收稽查与征收管理分开,县一级要在农税征收机构内部配备稽查队伍,乡镇一级要确定稽查人员,经常性地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情况进行稽查。对偷、逃、抗、欠税行为,要依法实行税收保全、罚款、加收滞纳金等强制措施,确保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对征收人员在工作中有违法失职或营私舞弊行为,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二、搞好税源普查,坚持据实征收
  建立健全税源普查制度,各地每年要分夏秋两季开展农税税源普查,形成以户建卡、以村建帐、以乡建档的税源控管体系。农业税要建立计税土地异动清册,农业特产税要实行普查建档、据实征收。建立市、县、乡三级联网网络,及时掌握每个农户农业税计税面积、农业特产税增减变化情况和纳税情况。建立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台帐,把各项计税要素、计税税额、纳税情况全部登记造册,动态掌握有关基础数据,据实下发纳税通知书,依法组织征收。坚决杜绝不论有无税源,一律按任务或按人头、田亩平均摊派的错误做法,切实做到依率据实征收。

  三、做好基础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做好农税资金的结算报解工作。对征收的税款和附加,要严格按照农税征管办法和财政体制划分的要求,及时结算和报解。对于应上解的税款要按规定上解。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其附加的征收,采取“一票两项”的办法填开税票,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正税入国家金库,附加入乡镇财政专户。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款专用。加强农业税征收经费管理。各级农税征管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农业税征收经费,不得在依率计征税额以外提取,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提取。同时,要加强农税经费的使用管理,严禁挪作他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内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农税征收工作的正常需要。加快农税征管信息化步伐,有计划地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装备农税征收机关,构建农业税收信息化体系,提高农税征管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机构建设,提高队伍素质
  规范征管机构。县级要按照征、管、查三分离的要求,设置农税征管机构,严格按编制配备内设机构和人员。县直和有条件的乡镇,要设立纳税厅、纳税站,实行公开办税。进一步充实征管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农税征管队伍整体素质。通过推行农业税收征管公示制,建立服务承诺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税前、税中、税后全程服务。完善奖惩措施,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农税干部职工的征管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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