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泉政文[200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涉农收费公示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已取得明显成效。为深入贯彻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搞好我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确保我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发挥涉农公示制度在保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进一步做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31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公示工作力度。
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认识搞好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是省、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各级要在十六大精神的指导下,以贯彻闽政办[2002]131号文件精神为契机,认真领会省政府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新要求,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对这项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在巩固已有公示成果的基础上,努力扩大公示覆盖面,完成好省政府赋予的工作任务,确保我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完善公示制度,确保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持久深入开展。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公示范围、公示形式、公示内容,确保每一个乡(镇)、行政村、中小学以及乡(镇)级的城(村)建、民政、财政、土地、工商、公安、税务、计生、劳动、农业、林业、电力、广播电视、交通管理、法律服务、供水、电信、邮政、卫生院等有关涉农收费单位所设置的价格和收费公示牌长期悬挂在收费窗口醒目位置,或按照“看得清、看得懂、留得住”的要求,结合政务、村务、校务、院务公开,因地制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必须经过当地价格、财政、农业部门审核确认,严禁将各种乱收费通过公示“合法化”。对取消、调整、新增的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规定的期限做好变更工作,确保公示牌内容的准确性。
三、加强“两员”队伍建设,落实公示工作经费。
我市已聘请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联络员、监督员2457人,初步形成县、乡、村三级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当务之急要加强价格和收费工作联络员、监督员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好培训,的他们的业务素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为此,县、乡两级政府要把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财政要负责拨给公示牌制作维修费、培训费、资料费等,乡(镇)财政要负责联络员、监督员的日常监督管理补助费、误工补贴费、交通费等,确保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长期开展。
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
各县(市、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物价、财政、纠风办、减负办开展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检查,发现公示不规范的要立即给予纠正,发现有违反公示规定乱收费的要坚决查处。要建立健全群众举报案件的快速反应和查处反馈机制,发挥“12358'举报电话的作用,坚持群众来访及投诉接待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反馈,体现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的严肃和权威性。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