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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直属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后矿区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25 生效日期: 2005-06-2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5]75号

南宁、桂林、贺州、河池、崇左、来宾市人民政府,合山矿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ll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五个直属矿务局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4]63号)精神,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自治区直属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关闭破产后的有关事宜交由属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责的移交
  从2005年7月1日起,原那龙矿务局矿区的各项事务(包括关闭破产企业留守工作处、离退休人员、抚恤人员、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待办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管理等项事务。下同)由南宁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原东罗矿务局矿区、大新铅锌矿矿区的各项事务由崇左市人民政府接收后,交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合山矿务局里兰、河里、溯河、柳花岭、石村、上塘矿关闭后的离退休人员、抚恤人员、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待办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由来宾市人民政府接收,交由合山市人民政府实行社会化管理;里兰等六个矿l~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由合山矿务局负责管理,并承担这部分人员相关的残废金和职业病补贴费用。

  二、原矿区留守工作处机构性质和编制的核定
  留守工作处成建制移交后,由当地政府统筹考虑关闭破产企业矿区内是否单独设置社区管理机构以及机构的性质和人员编制问题。需要设置机构、核定编制的,由接收留守工作处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申请办理。编制的核定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小组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631号)的有关规定,控制在原留守工作处管理对象的6‰以内。留守工作处的超编人员可纳入当地统一调剂和分流,也可由当地政府作为特殊情况,允许在一定时期内超编保留,暂不分流,逐步消化,工资从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中支付。

  三、移交经费的核定
  (一)留守工作处人员工资标准按移交上年全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5倍计算,公用(其他)经费按人员经费的30%计算,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作为支出基数,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经费补助方式补助接收地财政。留守工作处移交后,新发生的增人、增资等事宜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自治区财政不再负担。
  (二)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专项经费按各市、县(市)政府规定标准计算(异地安置的按安置地标准执行),由自治区财政按10年费用进行安排,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地县级以上财政,由当地财政按有关规定拨付给负责退休人员管理的社区管理机构。具体由所在地级市财政部门依据移交协议和当地专项经费标准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办理。
  (三)因工死亡遗属、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等抚恤人员供养费由当地政府委托有关部门管理和发放,以2004年实际支出数为基础,综合考虑今后年度的增长因素,按2004年实际支出数的1.2倍计算,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作为支出基数,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经费补助方式补助接收地财政,供养人数减少后自治区财政不收回补助指标。
  (四)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费用,除合山矿务局关闭的六个矿由合山矿务局负责外,其余按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隶属关系,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发放,以2004年实际支出数为基础,综合考虑今后年度的增长因素,按2004年实际支出数的1.3倍计算,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自治区财政按10年费用进行安排,一次性拨付给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待办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等待退休期间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继续由自治区财政厅管理和发放,由地方管理待办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社会服务机构按原渠道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办理。
  (六)离休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离休人员的管理费、特殊经费及疗养费用按国家现行规定标准和2004年实际支出数计算,经自治区财政厅核定后作为支出基数,自治区财政通过专项经费补助方式补助接收地财政。

  四、已移交地方管理的矿区机构和人员的处理
  原红茂矿务局、平桂矿务局、栗木有色金属公司已移交地方管理的留守工作处和离退休等人员,其机构编制和经费可按上述原则加以追溯规范和完善。

  五、其他矿区的管理体制
  今后自治区直属矿山企业关闭破产后,除地处偏僻、远离城镇、当地政府在矿区没有社区管理机构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可以设立留守工作处或社区管理机构外,不再设立留守工作处。其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问题,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4]63号)规定办理,抚恤人员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统一管理,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纳入原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按本通知规定安排。

  六、具体移交工作的实施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会同企业原主管部门将上述企业关闭破产后成立的留守工作处及其工作人员、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抚恤人员、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除合山矿务局外)、距提前退休年龄5年以内待办提前退休手续人员花名册及其相关档案,以及人事和党、工、团组织关系移交给所在地党委、政府接收和管理,并签订相关的移交协议。
  (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移交的机构和人员的编制核定工作。
  (三)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移交的机构和人员的相关经费核定、拨付工作。
  (四)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将移交的留守工作处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管理职能移交给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抚恤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部分)抚恤金、1~6级伤残和职业病人员(除合山矿务局外)相关费用的发放管理工作。
  (五)关闭破产企业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领导接收工作并签署交接协议书,责成所属职能部门,与自治区有关部门逐项落实关闭破产企业矿区经济、社会等各项事务的交接工作,理顺矿区管理体制,加强矿区社会保障工作,确保矿区的社会稳定。
  上述移交工作须在本文下发后60天内完成,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移交工作的衔接,抓紧办理相关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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