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档职字[2006]3号
各县(市)区人事局、档案局,各有关机关、各企事业单位:
二00六年度全市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在市人事局管理下,由市档案局具体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人事部和省、市人事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二00六年全市档案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
全市各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中,在档案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规,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机密,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学历、任职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毕业任管理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含高中)毕业任管理员职务四年以上可申报助理馆员;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含高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五年以上,可直接申报助理馆员。
2、大学专科、中专(含高中)毕业,从事档案工作1年以上,可申报管理员。
3、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4、参加过市档案局职改办组织的档案业务知识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或参加过档案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证;
5、取得由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计算机等级考试资格证书。
6、近两年来档案室已达省一级标准或AA级以上标准单位的档案员可适当放宽评审标准。
(三)转评条件
1、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具备其它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可转评为档案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2、二00五年底前已由其他系列转评为档案管理员职务并符合助理馆员任职条件的,可以申报助理馆员。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推荐、申报、评审程序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职通字[2001]4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内容
1、县(市)区人事局、档案局、主管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出具的推荐评审函。
2、人事部统一制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三份(贴一寸近期免冠彩照),各项栏目内容填写一定要准确、规范;单位意见等各项手续完整,不得有空栏。(此表不需装订)
3、业务自传1份(不得少于1500字),由单位加盖公章。
4、专业知识考试合格证或上岗资格证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
5、国家统一颁发的初级计算机等级考试资格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一份。
6、《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15份,并加盖单位人事或职改部门(印章不得复印,用A4纸打印,正反两面)。
7、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各一份,同时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回本人。有关证件: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获奖证书、单位档案管理等级证等。
8、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公示证明。
(三)报送材料注意事项
1、报送的评审材料需打印或用钢笔填写清楚,要真实、完整、一致,不得漏项,由推荐单位审查核实,在有关栏目加盖公章,市属单位的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县(市)区属单位的由本县(市)区人事局和档案局审核盖章,按规定时间上报,过期不候。
2、《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中,“从事档案工作年月”一栏内填写“××××年××月”,工作单位应具体到档案部门,如×××档案处(或室、馆)。
3、所报评审材料(实证材料为复印件)须按归档要求整理规范,编目装袋。
4、材料规格、份数及报送时间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凡不符合标准及逾期者不予受理。本单位必须出具公示证明函。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一定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认真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实行申报、评审结果公示制度,未按省人事厅晋人职通字[2001]45号文件规定进行公示的单位,不得推荐申报。
(四)申报时间及地点
时间:2006年4月25日至9月25日
地点:太原市档案局职改办公室(金刚堰路10号)
联系电话:3587746
望各县(市)区人事局、档案局、各系统主管单位职改或人事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及时转发给所属单位,认真组织好推荐和有关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各有关驻并单位的档案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委托可参加评审。
附:申报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略)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