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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红十字会、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救护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23 生效日期: 2002-09-23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红十字会
发布文号: 闽红救[2002]7号

各设区市红十字会、物价局、财政局,福州铁路分局红十字会:
  开展救护培训是红十字会法赋予红十字会的职责,多年来福建省红十字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认真开展救护培训,为减少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残、提高大众健康水平、保护社会生产力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为我省的两个文明建设作出了贡献。鉴于目前救护培训设备、器材的价格上涨,人员工资支出增加,原有的设备、器材需要更新,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费338号),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由每人每期45元调整为90元。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规范培训管理,严把培训质量关,保证所培训的红十字急救员在事故现场确实能发挥现场急救作用,省红十字会建立了开展现场群众性卫生救护训练定点单位申报审批制度。据此,培训单位必须向省红十字会申报现场群众性卫生救护训练定点单位,经审批后方可开展培训,并持省红十字会颁发的《开展群众性现场初级卫生救护训练定点单位许可证》到当地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或《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培训单位收费应严格按照闽价[2002]费338号文执行。必须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明确收费项目,每期每班人数不超过4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4课时,每期每人收费不得超过90元,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和省红十字会的检查监督,如发现有乱收费现象,要严格查处并立即取消救护训练定点单位资格。

  三、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救护培训收费要做到专款专用,培训费主要用于支付师资授课费、教材讲义费、急救员证书费、添置人体模具、消耗性教学用品及其它培训器材、雇用人员工资、房租水电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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