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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抓紧实施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程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01 生效日期: 2002-05-01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政发[2002]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人畜饮水困难是困扰我市缺水地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主要问题之一。省政府要求用三年时间(2002年至2004年)基本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为了确保全市农村饮水解困任务的顺利完成,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根据省政府《关于抓紧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通知》(鄂政发[2002]6号)精神,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我市农村人畜饮水解困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的目标是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农村脱贫致富为目的,坚持自力更生、因地制宜、改制创新的原则,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确保在三年(2002-2004)内解决全部农村人口饮水困难问题。

  二、农村饮水解困的标准和工程建设的原则
   (一)要坚持人畜饮水困难标准和建设标准。在实施人畜饮水解困工作中要始终坚持人畜饮水困难标准和人畜饮水解困工程建设标准,不得任意提高标准,随意扩大范围,不得将饮水解困资金用于乡镇供水建设。
   1、人畜饮水困难标准:从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O米;正常年份连续缺水100天;水源型氟病区饮用水含氟量超过1.1毫克/升,当地出生的8~15岁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大于30%,出现氟骨症病人。达到上述情况之一的群众,应列入饮水最困难范围。
   2、人畜饮水解困工程的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以初步解决饮水困难为原则”的规定,供水系统一般只到公共给水点;人均日生活用水量连续100天干旱保证40升,水质达到国家《农村实施生活用水卫生标准细则》规定的最低生活饮用水标准。
   (二)要坚持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在工程建设类型上,要以家庭水窖为主,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引水、机电井或提水方式。家庭水窖一般分为3人户型、4人户型、5人户型、6人户型,容积分别不小于15立方米上、20立方米、24立方米、29立方米。在人畜饮水工程管理上,要按照工程类型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家庭水窖、水池或微型饮水井等单户工程采取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的方式;以自然村、组为单位兴建的集体饮水工程(包括引水、提水、机电井、公用水池等工程),应参照股份制的办法,根据供水成本核定水价,卖断经营;原集体兴建的公用饮水设施,经修复后也要核定水价,采取承包或卖断等方式进行经营管理。实行改制的饮水工程所回收的资金,必须用于人畜饮水工程的再建设和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各地在工程建设中,要对饮水困难户实行“公示”制,避免相互攀比,重复建设。要逐乡(镇)、逐村、逐户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实行“两卡制”(登记卡、验收卡),逐乡(镇)、逐村、逐户解决,解决一户消号一户。台帐和“两卡”报市水利局备案。

  三、人畜饮水工程建设的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饮水解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农村饮水解困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设工作。各有关县、市也要相应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健全农村饮水解困工作目标责任制,并按各级负责的原则,逐级分解任务,每年进行一次检查验收,将任务完成的情况列为政绩考核内容。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为成员。市水利局作为全市实施农村饮水解困工程的主管部门已与省有关部门签订了责任状,承诺三年内解决全市14.78万人的饮水困难,其中2002年底,解决7.78万人的饮水困难问题,到2004年底,解决新增的7万人的饮水困难。各县(市)也要同市水利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层层抓落实。
   人畜饮水工程建设点多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设计划的申报由计划和水利部门共同负责;计划部门参与项目的前期工作及项目管理;水利部门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计划编制、方案的设计实施、质量控制、资金使用管理、组织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监督资金的使用;审计部门要做好饮水解困资金的审计工作。
   (二)拓宽筹资来源,加强资金管理。资金的筹措要按照社会参与和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以缺水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补助为辅,用市场经济运作方式引导农民自力更生兴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各县(市)、区可根据农村饮水解困的目标和任务,按照“各投其资、集中使用、渠道不乱、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捆绑”使用,以确保解困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对国家投入的专项资金,要积极探索以奖代补、以物代资等形式,多建多补、不建不补、先建后补。国家在第一期饮水解困项目中安排我市解困人口7.78万人,中央、省、市投入了大部分资金,省、市的配套资金作为“以奖代补”资金,在解困工程通过验收后,补助到县(市)、区。各地要加大配套资金落实力度,县(市)、区的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市的补助标准,剩余部分由受益农户负担。
   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用于人畜饮水解困国债建设的资金,以及省、市、县各级配套资金均不得进入县级财政核算中心,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级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将资金及时拨到水利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专户上,由县水利局统一采购材料,直接对农户实行财务报帐制。各地要加强对项目资金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襄樊市国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三)确保质量,把好工程验收关。市及各县(市)、区要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小组内要有工程技术人员参加。验收人员必须办事认真,并对所做的验收结论负责。验收程序由县(市)、区先进行自检,写出自检报告,报市验收小组;市验收小组对单户工程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复查,样本选取要符合规范要求,对集中供水工程实行逐个验收的方式进行复查。
   (四)严格责任,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饮水解困的县(市)、区,市政府要追究有关县(市)、区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在部门分工合作过程中,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影响了工程进度,就追究哪个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在申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挪用解困建设资金的,要责令追回,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二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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