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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 2002-07-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连政办发[2002]1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关于促进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保障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促进下岗、失业职工中特困群体(以下简称特困群体)再就业,对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特困群体的关心和照顾,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富民强市、快速崛起的奋斗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下岗、失业职工中的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特困群体的范围和对象
  特困群体是指符合下列条件,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不挑剔就业岗位的城镇户口人员:
  (一)具有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含市级劳模)下岗、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或其子女;
  (二)已下岗、失业的革命烈士配偶或其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单亲家庭一人)非本人原因下岗或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四)年龄偏大(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技能偏低,下岗、失业后再就业困难,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二、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目标
  对特困群体,自其求职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挑不拣,实现每户至少1人再就业,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特困群体通过就业获得劳动报酬,提高生活水平,形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帮助特困群体就业的常规制度,达到一人就业,一家安定,家家安定,社会稳定的目标

  三、特困群体的就业管理和服务
  (一)充实和加强市解困和再就业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经贸委、财政、民政、公安、人事、工商、地税、工会、妇联等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特困群体的再就业服务工作。各县区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
  (二)市区企业下岗、失业的特困群体必须携带有效证件和申请书,在市或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专设窗口享受免费求职登记,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规定的各项服务。市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向其提供相应的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服务,保证其不挑不拣实现再就业。各县劳动保障部门也应结合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为辖区内的特困群体提供有效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三)城镇社区居委会及其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下岗、失业的特困群体的关心、照顾,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宣传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时为他们提供各种社区就业服务,切实解决他们在社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

  四、搞好“三条保障线”的相互衔接,切实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各部门、各单位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努力做好“下岗保障、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相互衔接工作,切实保障特困群体的基本生活。
  (一)对特困群体中尚未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要继续按“三三制”原则筹措资金,确保其基本生活,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对特困群体中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且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企业要及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失业保险申领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审核、按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对特困群体中符合条件尚未办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经街道办事处调查审核后,由民政部门审批,将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规定申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努力帮助特困群体再就业
  (一)对特困群体实施再就业援助行动
  大力开展对特困群体的再就业援助行动,劳动保障部门在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专门设立特困群体就业服务窗口,免费提供相关服务。
   1.实施咨询服务和政策援助,保证特困群体至少接受一次劳动保障政策咨询。
   2.实施“一三一”工程,即提供一次面对面、个性化的职业指导;三次基本符合条件的劳动就业信息;一次减(免)费用的技能培训机会,努力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
   3.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帮助他们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特困群体在失业或自谋职业期间,可按低标准准入原则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部门要通过一定形式及时告知他们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程序、办法和个人帐户基金的结存情况,并为他们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提供便捷服务。
  (二)广开就业渠道,积极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
   1.积极发挥劳动力市场就业主渠道作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采集就业岗位信息,为特困群体免费进行求职登记,组织专场招聘会,促进特困群体中有一定市场就业能力的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就业机制实现就业。
   2.制定腾岗安置特困群体就业办法。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对我市境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社会福利、城市环卫、小区卫生、园林绿化、社区服务等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使用退休返聘人员的情况,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已留、聘用退休职工的单位,要限其在一定时间内腾出使用岗位,重点安排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体就业。否则,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停发被留、聘用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留、聘用退休职工的单位负责支付他们的全部退休待遇等费用。今后,上述岗位上使用各种用工,原则上要从基本符合条件的特困群体中招用。
   3.积极开展创建“双无”社区活动。要把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与创建“双无”社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立足社区,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进社区就业。对特困群体成立的从事社区服务的生产自救性劳动组织及社会服务等非正规性劳动组织,且下岗、失业职工占该组织人数6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帐证齐全的,三年内免征行政性收费;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地税部门批准,该组织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工商管理等行政性费用。
   4.大力发展劳服企业和劳务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吸纳特困群体就业。企业安置失业职工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总人数60%以上,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经地税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满三年后,当年再安置失业职工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企业安置失业职工和其他企业下岗职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10%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地税部门批准,三年内每年减征企业所得税额的16.6%,超过10%的,每增加5个百分点,三年内每年可再减征所得税额8.3%。
   5.加大各项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落实力度。要继续加强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宣传,积极推行再就业优惠证制度,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要完善和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定期检查制度、协商通气制度、社会举报制度,对应该兑现而不予兑现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切实把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每一位特困群体身上。
  (三)建立和完善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机制
   1.建立和健全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要向社区延伸,街道和社区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就业服务机构。社区就业服务机构是对特困群体提供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的主要依托点,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做到信息资源市、县(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共享。要进一步加强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将人员经费与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为特困群体实现劳动就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2.建立正常的特困群体登记审核制度。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常规统计、普查、重点调查等方式,摸清特困群体的基本情况,对他们要做到职业技能、就业愿望、家庭生活情况“三清”。从2002年起,每年对特困群体要进行一次登记审核。同时,要注意充分发挥和调动街道和社区就业服务机构的作用,通过上门调查、公示等形式,对辖区内的特困群体进行审核确认,建卡造册,逐级上报,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凡经登记审核为特困群体的人员,在按政策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在不挑不拣工种岗位的前提下,争取年度内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各县区今年的登记审核工作要争取在8月底前完成,以后每年在3月底前完成。
   3.建立政府差额购买就业岗位安置就业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转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157号)精神,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渠道不变,规模不减,并努力调整资金使用方向,加大用于促进再就业和扩大社区就业服务的资金投入。积极实施政府差额购买公益性保洁、保绿、保安等就业岗位的办法,帮助特困群体实现就业。城管、园林、公安、卫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发公益性岗位。今后,政府每年将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差额购买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特困群体再就业。
   4.建立再就业专项资金,为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提供经费保证。要建立并多渠道筹集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其主要来源为:各级财政每年按原渠道、原规模安排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包括再就业补助费和城镇就业补助费);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用于失业人员免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补贴;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及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划出的部分资金;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募集的资金等。
  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的补贴;用人单位招用特困群体的安置补贴;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费用;职业培训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减免费培训的补贴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费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贷款贴息等。

  六、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各县(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努力改善投资发展软环境的大局出发,把促进特困群体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抓紧抓好;要充分认识做好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把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摆在突出位置;要积极支持和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在努力增强国有经济竞争力的同时,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要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建立社区就业目标责任制,明确年度就业岗位开发和社区就业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联络工作,随时掌握本辖区内
  特困群体再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工作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为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提供经费支持;公安、工商、税务、建设、城管、卫生、银行等部门要兑现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政策;工会要把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纳入“送温暖工程”,对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重点帮扶;妇联要将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作为实施“巾帼社区服务工程”的重点,积极扶持巾帼社区创业带头人,多形式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

200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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