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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02 生效日期: 2002-06-02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2002]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农村教育发展,是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落实政府责任、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提高农村人口素质、推动农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富民强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保证。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的领导和管理
  (一)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负有主要责任,省、市、乡等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二)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制定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核批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逐县核实财力水平,统筹安排财力;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已达到合理比例仍有困难的县,通过调整财政体制和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帮助并督促县级人民政府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核定全省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确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工作机制,安排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专项资金,指导和督促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工作;组织实施苏南对苏北、大中城市对农村的教育对口支援工作;督促各地落实农村中小学助学制度,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加强对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三)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根据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省人民政府的实施办法,审核上报本地区各县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检查督促各县按时足额发放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并对财力不足、发放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确有困难的县给予转移支付;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给予补助;组织实施教育对口支援和助学活动;加强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四)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农村义务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制定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制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并根据省人民政府核批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学校教职工编制;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教职工的管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结构,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确保按时足额统一发放教职工工资;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校舍建设、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领导和管理农村中小学的教学工作;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负责控制本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落实农村中小学助学制度,组织开展各种助学活动;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对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教育工作和农村中小学进行督导评估。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具体落实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划拨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指导村民自治组织制定乡规民约,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有条件的乡(镇)要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确保高水平、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继续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学校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六)各地要把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上收到县集中管理。同时,调整县、乡财政体制,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总额上划到县级财政,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不得设立乡镇教职工工资分户。县级财政收入应首先用于保工资发放,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应首先转入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专户,确保资金的落实。因季节性因素造成教职工工资专户资金不足的,由省、市临时调度周转资金。在同一县域范围内,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和标准,在同一时间发放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保证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国家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对省出台的津贴、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量力执行。各地各部门不得面向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集资、借资或强行募捐和摊派,不得强行要求农村中小学教职工订阅报刊资料。

  (七)县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县级财政安排年度预算时,必须将农村中小学编制内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上级财政体制调整转移支付资金和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大部分,应首先用于保障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省财政要逐县核实财力,对已按规定调整财政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但发放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仍有困难的县,省、市财政根据各县财力状况和保障力度,增加教职工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建立县级财政预算审核备案制度。各县(市、区)要将当年预算报省财政厅备案,其中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需将当年的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凡预算赤字或工资性支出留有缺口的,由省财政厅提出建议,按法定程序予以纠正。

  (八)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安排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农村中小学按规定收取的杂费收入,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在预算内统筹安排并给予保证。省制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作为各地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依据。农村中小学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

  (十)各地要取消对农村中小学的“零户管理”,并进一步完善学校杂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用于基建开支;严禁挪用农村中小学杂费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簿本费属学生所有,不上缴财政专户,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簿本,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十一)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以县为主的财务管理体制。各乡镇中心小学和中心初中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委派。

  (十二)保障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学校建设的必要投入。各地要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和危房改造工作机制,确保危房改造经费的落实。省财政继续安排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经济薄弱地区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各市、县(市、区)也要积极筹措经费,用于本地区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要足额征收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和教育地方附加费,并全部用于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校舍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要把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有机结合起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02年,苏南、苏中地区要消除所有结存的中小学危房,苏北地区要消除中小学D、C级危房;2003年,全省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县级人民政府要将新增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列入本级事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措经费,确保当年消除新增危房。

  (十三)农村中小学发展所需的校舍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列入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并负责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十四)积极鼓励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村民通过自愿提供劳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和修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省及省以下规费能免则免。

  (十五)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和资产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各项教育经费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挤占、截留或挪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要坚持勤俭办教育的原则,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要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安排使用经费,定期公布收支情况。要加强收费管理,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地要重视中小学布局调整后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防止教育资产流失。被撤销学校的各项资产由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处置,由此所得的收益必须用于农村中小学建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十六)农村中小学不得超过承受能力举债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核实农村义务教育欠债,核清债务来源和使用情况,并尽力偿还。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不得搞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三、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深化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
  (十七)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农村中小学教职工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对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考核奖惩等管理职能;负责农村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农村中小学校长公开选拔、竞争上岗。

  (十八)乡镇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不再设立专门的教育管理机构。乡镇可在核定的行政编制内确定1名助理协助乡镇长管理具体教育事务,并接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乡镇中小学教育教学业务工作由乡镇中心学校校长负责。

  (十九)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出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核批。农村中小学编制总量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定期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严格控制农村中小学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调控农村中小学班额和班级数,科学确定教师工作量,按规定比例从严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数量。农村中小学要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根据教育教学任务,坚持按需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不得超限额设置机构,不得超编聘用人员。

  (二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已经占用中小学编制和借用中小学人员的要限期全部退还学校或与学校脱离关系。

  (二十一)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法认定教师资格。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一律持证上岗。

  (二十二)在严格定编、定岗、定责的基础上推行全员聘用制。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要在中小学逐步形成职务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选人用人机制。

  (二十三)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对新进人员要逐步实行“凡进必考”制度,做到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确保优秀人才进入中小学教师队伍。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逐步提高中小学新录用教师的学历层次。

  (二十四)积极稳妥地做好超编人员的转岗分流工作。农村中小学超编教职工分流工作参照当地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有关政策执行。各级人事、劳动等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安置好中小学转岗分流人员。对体弱多病、长期不能坚持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人员要及时办理提前离岗退养手续。对不具备教师资格人员要及时调整出教师队伍。对代课教师和各类临时人员要坚决清退。如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临时代课教师,必须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在学校编制总数内聘用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代课。

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发展
  (二十五)依法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各市、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本通知精神,确保新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2002年8月底前落实到位。

  (二十六)建立农村义务教育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保证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负有领导责任。对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人民政府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凡是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县,不得用财政性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建办公楼、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违者要追究领导责任。对挤占挪用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不及时修缮危房以及违反编制管理规定超编制聘用人员的,要追究领导和直接管理者的责任。

  (二十七)切实加强督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农村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省教育、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各市、县落实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拖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农村中小学违规收费等问题的举报,并及时依法查处。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把农村义务教育作为工作重点,定期开展专项督导。要重视加强对教职工工资发放工作的宣传,帮助广大教职工了解工资发放项目、标准和有关政策,并共同加强对工资发放工作的监督。
二○○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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