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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0-01 生效日期: 2005-10-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保证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执法工作,防止、纠正过错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本局机关及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对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或行政处罚工作中存在的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过错,是指本局机关及局属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的工作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导致影响行政效率,贻误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局纪委(监察室)、人事(组织)处应根据职责及管理权限,负责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局相关处室及局属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擅自对行政许可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八)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行政许可管理权的;
  (十)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在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十一)滥用行政处罚权,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明显错误的;
  (十二)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十三)对行政相对人缺乏监管,对明显存在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查处、不作为的;
  (十四)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许可收费、行政处罚罚款的;
  (十五)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庇护的;
  (十六)其他违反行政许可规定,贻误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工作或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行政许可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承办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八条 承办人提出的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第九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审核人、批准人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审核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批准人承担过错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批准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领导指令、干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指令、干预的领导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经过听证作出的决定,批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的错误建议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听证主持人、批准人承担过错责任;批准人不采纳听证主持人的正确建议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由批准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扣发奖金;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暂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七)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八)辞退;
  (九)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行政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一)情节轻微,给被许可人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工作造成损害后果和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给被许可人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工作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属严重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给被许可人或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管理工作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属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 对于一般过错,给予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过错,给予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行政处理,或者给予本制度第十三条第(九)项党纪处分或行政降级以下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特别严重过错,给予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八)项或第(九)项党纪处分或行政撤职、开除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行为的;
  (二)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索取、收受行政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庇护,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费用、罚金的。


    第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而出现认识理解偏差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应当依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处分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办理。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本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领导小组由本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纪委监察、政策法规、组织人事和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处室、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二十二条 调查处理过错行为实行回避制度。行政过错追究机构成员及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与过错行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发生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有违法情形,被上级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二)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责令履行的;
  (三)经行政复议,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部分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的;
  (四)在上级或同级人大、政府或上级政府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被认定为错误,要求调查处理的;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检举、控告的;
  (六)上级机关要求调查追究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检举、控告,本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对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的,应当告知不受理理由。


    第二十五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案件,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再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过错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有明确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检举人和控告人。


    第二十七条 过错责任人有陈述权和申辩权。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复核,或向中共杭州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批准人,指批准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本局负责人;审核人,指本局内设具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承办人,指具体承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版权)行政审批、行政处罚事项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00五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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