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浙江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31 生效日期: 2005-05-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明电[2005]95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浙江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2005年浙江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为全面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0号),严格实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5]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工作计划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1号)精神,现将今年我省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重点整治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小作坊和无证照“黑窝点”,粮、肉、蔬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饮料、酒、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品种以及区域性或行业性食品质量问题。通过整治,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整治工作的具体目标是:新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0个,认定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200个,认证国家无公害农产品300个,新增绿色食品80个,全省特色优势农产品标准化覆盖率达60%以上;建立省级以上渔业标准化示范区13个,新增80个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和100个以上无公害、绿色、有机水产品;蔬菜和大黄鱼等10大类初级水产品药物残留平均合格率90%以上;巩固完善县城和市辖区生猪定点屠宰,70%以上的乡镇实施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平均检出率1%以下;完成肉制品等10类食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发放工作,全面启动茶叶、挂面等13类食品的市场准人工作,基本完成区域性、行业性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整治工作,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品原料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大中型餐饮业、快餐供应企业和大学、高中食堂推行HACCP管理,餐饮业量化分级管理覆盖面达85%以上;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的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一)加大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整治力度。
  1.大力开展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产晶生产档案;深入开展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和水产品的专项整治工作,以开展“两高”农药双禁执法检查为重点,解决混配农药中含有禁限用成分的问题;实施“肥药减量增效”工程,促进化肥农药安全高效使用;继续加大生猪养殖环节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专项整治力度,建立养殖场(户)用药记录,规范用药管理,不断完善养殖和屠宰环节的疫病防治与检疫。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的行为和销售、使用禁用农药的行为。
  2.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继续实施对蔬菜和茶叶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磺胺类药物等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污染的监测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监测结果。
  3.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蔬菜为重点,建立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实时监控系统,积极推广农产品产地编码管理,扩大安全条码试点范围,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记录档案,探索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途径。
  (二)加大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力度。
  1.深入开展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着力整治没有基本质量控制措施,产品标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非食品原料和滥用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及产品质量低劣等问题。具体整治工作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质量技监局关于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业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72号)要求开展。
  2.完善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完善食品质量预警机制、快速反应机制、食品生产企业质量诚信机制、制假“黑名单”通告制度等措施;建立假劣食品召回制度和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的资质审核、注册管理制度。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分片式定责制,对食品生产企业实行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监管模式,通过巡查、回访、年审、监督抽查、强制检验等方式强化日常监管。
  3.开展食品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规范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面粉、熟肉制品、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饮料生产企业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监督,对不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
  4.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加大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全面实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GMP审查;严格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安全性的初审,认真开展保健食品清理、换证工作;加强保健食品标准备案工作;严格保健食品的广告审批,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行为监管;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药物成分行为。
  (三)加大对食品流通环节的整治力度。
  1.开展包装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加大对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保健食品、豆制品、腌熏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10种包装食品的质量监测力度;对儿童食品销售网点特别是中小学周边的食品商店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加大合法包装标识印制企业的承印验证、承印登记的检查力度,坚决取缔擅自设立的印刷点,严厉打击假标识、假包装、假商标行为。
  2.开展重要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粮食制品、肉制品、蔬菜水果、水产品、干制菌品等五类品种;利用定量检测和快速定性检测手段,开展质量定向监测工作,及时公布监测结果;严厉打击销售病死肉、注水肉、私宰肉、未经检验检疫的各类肉品,使用甲醛、工业碱等有毒有害物质浸泡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等行为,严肃查处劣质大米或用变质粮食加工的粮食制品、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和水果及非法使用保鲜剂加工的水果。
  3.开展重点市场和重点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食品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及城乡结合部和农村乡镇,坚决取缔无证照经营行为;加大不合格食品的退市监管力度,责令企业停止销售和追回不合格食品,并依法进行处置。组织开展节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四)加大对食品消费环节的整治力度。
  推行学校食堂和餐饮业等领域的食品卫生监管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进展情况;以控制食物中毒为重点,强化对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的监督检查,建立学校和建筑工地食堂中毒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农村家庭筵席的指导和管理;开展联合监督、联合执法检查,定期发布预警信息;在大中型餐饮企业、快餐供应企业和大学、高中食堂实施HACCP管理。
  (五)加快食品安全长效机制建设步伐。
  1.加快推进“三张网”建设。在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基础上,在全省范围内加快推进“农村现代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的建设。在“农村现代流通网”建设方面,确保今年年底前实现“千镇连锁超市”、“万村放心店”工程在全省乡镇和行政村的覆盖面均达到50%的目标。在“监管责任网”建设方面,加快建立和健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管责任网络;进一步完善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在实施生产和流通领域食品质量预警方案的同时,研究探索其他相应的预警制度。在“群众监督网”建设方面,加快健全县、乡、村三级消费维权监督网络,逐步建设和完善举报奖励制度。
  2.健全食品标准体系,加强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按照《全国食品标准2004年一2005年发展计划》要求,逐项清理食品地方标准,全面清理企业备案标准。深入实施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检验检测手段,重点建设省和市级检测机构,尽快提升检测水平,提高承检能力。加快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工作。
  3.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杭州、嘉兴两市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食品企业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引导企业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制定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规范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工作。
  4.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试点。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委《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综合评价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在杭州市开展综合评价试点工作;在温州、金华两市开展省级试点工作。其他市要根据当地实际,选择1一2个县(市、区)开展综合评价试点工作。

  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结合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监管实际,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市场专项整治,深化农村“两网”建设,巩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成果,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促进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有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1.开展以“药品打假在农村”为主题的专项整治。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一批扰乱医药市场秩序、社会反响强烈的药品、医疗器械大案要案。
  2.打击非法回收药品、非法邮购药品、非法添加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公安、卫生、工商、邮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职责,协调各方工作,形成打击合力。重点打击向药贩出售药品和回收药品的违法行为,追踪非法收购药品流向,取缔药贩和集聚药品的“黑窝点”。要广泛宣传非法邮购药品的危害,制定防范措施。
  3.规范全省各类集贸、农贸市场中药材的经营秩序,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各地要强化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管,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开展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强集贸、农贸市场中药材销售活动的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购销行为。对集贸、农贸市场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经营假劣中药材、销售禁售的毒性中药材等违法行为,要坚决取缔和查处。对苍南县灵溪农副产品市场、平阳县鳌江镇下河综合农贸市场、青田县海口副食品市场、丽水浙西南农贸城等市场,进行重点监管。
  4.继续加大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出厂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对口腔义齿、卫生材料及采供血相关医疗器械的跟踪检查;查处无证生产销售医疗器械产品和生产销售未经注册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重点检查橡胶避孕套、血糖仪及配套试纸、软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块)、导尿管、中低频治疗仪等影响面广、问题突出的产品。开展无证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专项检查,纠正和查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存在的夸大功能、疗效的问题。
  5.规范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的展示活动。对在本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涉及各类药品、医疗器械的展销会、博览会,食品药品监管和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监管参展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和经营行为,防止不法企业或个人利用药品、医疗器械展销会、博览会的机会进行非法交易,防止参展单位散发违法违规的各种药品、医疗器械宣传资料。
  (二)加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管。
  1.大力推行药品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和GSP)。继续推进药品经营企业的GSP认证,在年底前完成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认证工作。对未通过GMP、GSP认证的企业,要监督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限期进行整改。年内换发全部药品生产许可证,对未通过GMP认证的企业不予换证。
  2.强化药品生产经营动态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根据《浙江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浙江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指南》,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监督等级管理制度,对缺乏诚信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加强明查暗访和突击检查,促进企业自觉按GMP要求组织生产。
  3.加强特殊药品的监管。进一步完善特殊药品安全监控措施,对特殊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进行严格管理,特别是抓好使用环节的管理。制定医疗机构使用特殊药品管理办法,提高特殊药品使用单位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从意识上、制度上、硬件上三管齐下,保证对特殊药品的合法需求并防止其流人非法渠道。
  (三)大力开展药械广告的监管和专项整治。
  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出版、广电等部门要把整治违法发布药械广告,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完善药械广告网上申请、审查和公众查询系统,依法做好药械广告的审查和日常检查,加大对广告药械的监督抽验力度,建立违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协查机制;对篡改审批内容或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坚决撤销广告批准文号,有效遏制我省药械广告违法发布的势头。
  (四)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
  1.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各地要将农村药品监管网络建设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进一步扩大农村药品监管网络的覆盖面和覆盖密度。完善监督网络的组织构架、组成人员与组织活动,明确协管员、信息员的任务职责,分层次抓好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协管员、信息员的综合素质和依法监管水平。争取到2005年底,实现药品监督网覆盖全省90%以上行政村的目标。
  2.进一步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政策扶持、法律规范”的原则,积极支持具有现代物流基础设施及技术的骨干药品企业参与农村药品配送,推进现代药品流通方式向农村延伸。力争到2005年底,100%的县、乡(镇)实施药品零售连锁或配送,90%的行政村实施药品配送。
  3.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管。力争到2005年底,100%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现药品规范化管理。在巩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品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上,按照“采购渠道清晰、仓储条件合适、记录台账健全、人员培训到位”的要求,全面开展对个体诊所、厂矿和学校医务室的药品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地要把这次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食品药品专项整治方案,请各市于2005年6月底前将整治方案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时,要抓好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的分解和落实。
  (二)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农业、经贸、卫生、工商、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自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公安、监察、司法机关和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和支持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加强综合监督和联合执法,避免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有关食品药品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举措,宣传重视质量、守法经营的先进典型,有选择地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努力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药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加强检查,狠抓落实。为确保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省级有关部门、各市政府应认真做好落实和检查工作,及时总结食品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并于2006年1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指导,2006年春节前,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