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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8 生效日期: 2005-04-28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5]118号

萧山、余杭、滨江区及各县(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迅速,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至2004年年底,全市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已达到170亿元,公积金贷款突破100亿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健全内控机制,防范风险隐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建设,健全管理机构
  有关区及各县(市)政府、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调整。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改组为市中心区、县(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后,不得挂靠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与其他部门或单位合署办公,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各分中心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职务。

  二、完善制度建设,实行统一管理
  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实行统一制度、统一管理。市中心要严格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和'两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各分中心的内部授权机制,抓紧制定各项业务管理制度,特别是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资金调度审批制度、对账制度、有价单证盘点制度及各类印鉴管理制度等,坚持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抓紧建设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监控到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体系,切实担负起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管理和内部监督职责。市中心制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三、健全监督机制,落实监督责任
  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完善决策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切实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的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市中心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专设内部审计机构,并向各分中心委派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各分中心必须严格执行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和内部授权制度,不得越权。

  四、严肃财务纪律,维护公积金安全
  有关区和各县(市)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督职责,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安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拆借住房公积金,不得强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任何经济担保,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发放项目贷款。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严厉查处;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当地政府和有关分中心必须立即纠正,并将纠正情况及时报市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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