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2]14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加强窗口与窗口单位的联系和配合,保证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单位行政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的决定》(襄发[2001]27号)的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垂直单位和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在市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范围内实施审批行为。未经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不得增加审批事项。
二、凡市政府公布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各单位必须无条件进入,且只在行政服务中心实施审批、住房单位均不得违反规定搞'双轨运行'和'暗箱操作'。
三、各窗口单位都要设立行政审批科,由单位一把手亲自管理。各单位行政审批科均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公。窗口单位必须将政治素质好和业务能力强的年轻业务骨干选调在行政审批科,并应授予行政审批科必要的审批权限,凡属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件,必须在窗口直接办理。
四、各窗口单位必须做好与窗口的衔接、配合工作。制订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各类行政事项审批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事项,确保窗口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技术性较强的审批事项,应制定审批技术规范。
五、各窗口单位要协助行政服务中心加强对窗口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有计划地作好进窗口工作人员的选拔考核工作并确定一定数量的后备人员,以便在窗口工作人员病、休假等特殊情况下的顶岗,要解决好窗口人员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解除后顾之忧。各单位要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落实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奖惩处理。
六、窗口工作实绩纳入窗口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审批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给予政纪处分;擅自设定的审批事项,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一)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或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的;
(二)不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公开审批内容、对象、条件、时限的;
(三)具备条件而拒不进入中心集中办公或不实行窗口集中办理的;
(四)违反《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和《襄樊市行政服务中心各类事项审批暂行办法》规定的;
(五)对社会、服务对象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的;
(六)对市行政审批管理委员会的奖惩建议不予落实的。
七、窗口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审批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
(二)在审批过程中,敲诈勒索或收受贿赂的;
(三)违法违规审批,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二○○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