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5]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全市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和煤炭行业的整体竞争力,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县(市、区)利益格局不变,上缴税收渠道不变,两路经销模式不变的前提下,整合全市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的有关资产组建晋城市煤炭集团。为保证筹建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如下要求:
一、组建煤炭集团是市委、市政府站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不仅有利于煤炭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开发,而且有利于煤炭产业链的延伸,有利于全市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为此,各县(市、区)一定要服从这个大局,积极配合支持市里组建集团的工作,不许以任何借口阻挠和拖延改革,对因工作不力,耽误改革或人为设置阻力、制造障碍干扰改革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重点产煤县可在市煤炭集团组建同时组建县(市、区)煤炭集团,但组建方案必须报市煤炭集团筹备领导组审批。
三、组建县(市、区)煤炭集团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操作,加入集团的企业必须以资产为纽带,不能搞“翻牌公司”、“捆绑集团”。
四、为了加快市煤炭集团组建速度,不影响全市改革进程,如果县里集团组建不起来的,其所属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中的国有资产将直接进入市煤炭集团。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