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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海地区林浆纸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1 生效日期: 2004-12-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4]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我区是全国发展林浆纸产业条件最为优越的省区之一。发展集营林、制浆、造纸为一体的产业,对推进我区工业化进程,增强全区经济实力,增加农民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利用外资在沿海地区钦州、北海各建设一个大型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以下简称钦州项目和北海项目),并相应配套建设沿海地区林浆纸业原料林基地(以下简称原料林基地)。为加快原料林基地建设,以确保沿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必须加深对自治区推进沿海林浆纸一体化进程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顾全大局,齐心协力推进林浆纸一体化产业发展,把我区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制浆造纸基地。

  二、原料林基地是沿海林浆纸一体化项目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要把原料林基地做为林浆纸一体化的“第一车间”,在沿海及周边地区建没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速生丰产原料林基地,满足沿海浆纸工业发展的需要。
  建设原料林基地,要按照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基本要求,做好规划设计,有序开发利用林地资源,避免掠夺性开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建设原料林基地,必须协调好林农、项目业主、政府等各方面利益关系。努力提高各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林农、项目业主、政府三方面共赢。

  三、原料林基地建设必须与沿海地区浆纸厂建设相结合。要以沿海地区浆纸厂项目业主(以下简称项目业主)为龙头,开发林地资源。在同等条件下新增原料林基地优先由项目业主开发。原料林基地生产的术材优先供应沿海地区浆纸厂。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务必指导、协调、在同等条件下支持项目业主落实林地,确保沿海地区林浆纸项目原料林基地能够与浆纸厂协调同步建设。

  四、根据林浆纸一体化两个项目业主提出的沿海地区大型浆纸厂制浆规模,需要配套建设原料林基地1400万亩,其中钦州项目900万亩,北海项目500万亩。为有序开发林地资源,根据两个浆纸厂布局,把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贵港、南宁、崇左市的38个县(市、区)划分为钦州、北海两个项目区域,分别对应钦州、北海两个浆纸厂。具体范围和原料林基地面积见《广西沿海地区林浆纸业原料林基地建没规划表》。
  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将根据项日建设规模、建设进度审核项目业主造林计划并对原料林基地范围和面积进行必要的调整。项目业主每年的林地使用计划按现行投资和土地管理程序,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五、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林地利用的规划指导,做好规划编制工作,认真按规划组织实施。项目业主要按照批准的规划布局组织实施造林,避免和减少木材原料供应无序竞争。

  六、基地林地的落实遵循业主为主、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并力求集中连片。
  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做好本辖区的林地详查和原料林基地详规工作,把原料林基地落实到山头地块,并围绕项目业主原料林基地合同签订及建设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要做好原料林基地建设的宣传发动工作,协助项目业主动员规划区内的林地使用权所有者,把林地纳入到原料林基地建设中来。
  项目业主根据原料林基地详细规划以及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准的每年年度用地数量,向原料林基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申报用地,在县(市、区)指导下与林地使用权所有者商谈林地租赁或合作造林条件,并签署租赁合同或合作造林合同。
  对原料林基地所在县(市、区)范围内现有商品用材林可按市场运作原则纳入原料林基地。

  七、原料林基地林地主要以租赁造林或合作造林两种方式落实,由项目业主与林地使用权所有者,以经济合同方式固定下来。采取租赁造林方式的,租赁给项目业主的林地由项目业主自主经营。采取合作造林方式的,由林地所有者提供林地,项目业主负责造林和管护,林木归双方共有,全部作为造纸木材原料供应给林浆纸项目,收益按合同约定比例分成。租赁造林或合作造林的林地,原来种植有林木或其它作物的,由项目业主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探索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造林方式建设原料林基地。
  租赁造林和合作造林合同签订之后,可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林权变更登记手续,并报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八、属沿海浆纸业原料林基地建设、享受原料林基地政策的造林合同,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业主须在合同签订的一定时间内按原料林建设标准完成造林;(二)在原料林基地合同签订后一定时间内项目业主要在沿海地区建设相应的制浆造纸厂;(三)如果不能按期造林和建设好浆纸厂,则合同自动终止。当地人民政府要指导合同的制定和实施。

  九、原料林基地的林地租赁价格或合作造林的分成比例,由项目业主与林地使用权所有者根据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确定。项目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制订、公布租赁林地指导价格,供业主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权所有者)参考。

  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沿海及周边地区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林地的造林方向、造林范围和木材的主要用途,按照总体规划布局造林项目。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原料林基地规划区内消耗木材资源的加工企业的规划布局,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按照有利于保护和节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浪费的要求,设定木材加工企业准人标准,限制发展高耗材、低效益、规模小的木材加工企业。今后凡不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布局的造林项目和利用木材加工项目不予核准建设。

  十一、原料林基地范围内用于沿海浆纸厂生产需要的木材的采运除执行现有规定外,还实行如下特别的木材采运政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制订):
  (一)项目所在各县(市、区)采伐限额指标和采伐计划指标,优先用于原料林基地的林地清理和主伐。
  (二)项目区内原料林基地实行采伐限额单独编制,采伐计划单列下达,优先安排。原料林基地采伐限额和采伐计划指标不足时,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三)林农和企业在非林业用地上新造的原料林,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准,其林木采伐限额可参照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采伐限额管理。
  (四)对原料林基地木材运输采取特别运输证管理,确保原料木材的运输渠道畅通。

  十二、对供材区实行收人转移政策。按浆纸加工企业利用原料林基地木材制浆造纸形成的税收收入的一定比例,由浆纸加工企业所在地财政按提供的木材数量将相应财政收入转移给供材所在地财政。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制订,并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

  十三、原料林基地林地的落实实行地方政府领导目标责任制。将原料林基地的数量、质量要求,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作为考核项目区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内容之一。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年度原料林基地林地落实任务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的,要给予通报批评。

附件:广西沿海地区林浆纸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表(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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