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4]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自治区本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拟定的《自治区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已于2004年10月29日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目录。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目录中的每一项行政许司都包括决定、变更、延续、撤回、撤销、注销等实施环节。
二、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未列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的项目,区直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不得作为行政许可项目管理和实施。
三、从2004年10月1日起,对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新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区直有关部门应及时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纳入目录,以便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新设定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由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定期向社会公布。
四、对目录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和法定实施主体,所列项目的具体实施依据、条件、标准、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区直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应依法确定,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努力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附件: 1.《自治区本级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目录》(略)
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