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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期限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9 生效日期: 2004-12-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发布文号:
  一、订立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二、订立准备
  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三、期限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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