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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粮食局关于2001年度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20 生效日期: 2001-09-20
发布部门: 湖北省粮食局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鄂价农工字[2001]247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粮食局:
  根据全国粮食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1年稻谷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433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南方六省(区)粮食收购价格暨购销衔接会议衔接结果,经9月19日省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我省2001年度中晚籼稻收购保护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价格形成机制
  为了与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相适应,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我国国情的粮食流通体制,必须进一步完善粮食收购价格形成机制:
  (一)根据目前的市场情况,2001年度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当市场粮价偏低时,要本着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稳定农业基础地位;有利于促进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和生产布局;有利于促进粮食供求总量平衡、质量结构优化和顺价销售的原则,合理确定中、晚籼稻的收购保护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要严格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要按照市场价收购农民的粮食。
  (二)对优质稻谷品种的价格,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由粮食购销企业根据粮食的内在质量和市场需求情况,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和“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组织收购,以促进粮食品种结构的调整、优化,提高粮食质量。

  三、适当调整中、晚籼稻的收购保护价格水平
  根据南方六省(区)粮食收购价格暨购销衔接会议的街接意见,决定对本粮食年度中、晚籼稻的收购保护价格作适当调整,即每50公斤中籼稻1--5等的收购保护价格分别调整为56元、54元、52元、50元、48元,每50公斤晚籼稻1--5等的收购保护价格分别调整为58元、56元、54元、52元、50元。但当市场粮价高于保护价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都必须按照市场价格敞开收购农民的粮食,不得以执行保护价为借口压价收购,损害农民利益。
  此前,凡收购价格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收购保护价格的,不论是国有粮食企业,还是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和单位,都必须在10月底以前按规定的保护价格向农民据实补齐。

  三、严格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
  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结构调整、提高粮食质量,并保证农民利益不因实施新的粮食质量标准而过多地受影响,国家规定:今年稻谷收购开始执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GB1350--1999);将新质量标准中的整精米率指标由不低于(≥)50%放宽至下限不限;对整精米率低于50%的稻谷实行适当扣价,即以50%为基数,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价0.75%。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质量标准,既不得擅自降低质量标准收购不合格粮食,使国家承担损失;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压级压价、擅自提高扣价标准,让农民吃亏。

  四、认真做好粮食供求和价格信息的监测、分析和发布工作
  各市、州、县物价、粮食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体系,切实加强对粮食供求和市场价格走势的监测,努力提高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各市、州物价、粮食部门要在认真分析监测信息的基础上,按月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省粮食局报告粮食购销价格情况(包括市场粮价的变化情况及其主要原因和规定保护价格的执行情况等),为政府和上级机关决策提供必要依据,并定期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发布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走势信息,帮助农民和粮食企业正确把握市场形势,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促进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平衡。

  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落实到位
  (一)严格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进一步增强全局意识和政策观念,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要切实保证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同时,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督促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严格执行规定保护价,绝不允许其低价收购保护价范围内的粮食。
  (二)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透明度。各粮食购销企业(粮站)要牢固地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要根据粮食的等级、水分、杂质、不完善率等指标,从农民实际交售的粮食中抽出各种粮食质量的样本,折算出对应的收购保护价格,将价格和样本摆放在收购现场的显著位置,供群众对照,提高价格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三)进一步强化对规定保护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物价、粮食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收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粮食企业(包括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价格政策。对压级压价等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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