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鄂价费函字[2001]73号
宜昌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请示明确临时性广告登记收费标准的请示》(宜价行费字(2001)110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关于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登记收费问题,我局已于1998年8月21日以《关于文化市场管理费和广告登记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鄂价费函字(1998)76号)复函利川市物价局,并抄送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在国家和省没有作出新的规定前,除按规定必须在工商部门领取《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并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外,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取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登记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