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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2 生效日期: 2004-09-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国税进[2004]5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出口退(免)税管理的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一并执行。市局原《关于印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国税进[2004]10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中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暂行管理办法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程序
  1、从事出口业务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首次申请办理退(免)税认定时,应先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见附件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联系单》有关内容并签章,一式三份报送征税税务机关。征税税务机关核定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初次出口日期、退(免)税方法及增值税预算级次等内容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联系单》,并发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如实、完整填写《认定表》有关内容,并签章确认,一式两份,同时持《联系单》和本通知第三条所规定报送的资料向负责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市财税三分局或浦东新区税务局(以下简称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办理认定手续,其中:
  (1)外贸企业:凡属各财税分局征管或委托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市属外贸企业,由浦东税务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凡属区县税务局征管的其他外贸企业由三分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2)生产企业:凡属各财税分局征管的生产企业由浦东税务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属区县税务局征管或委托各区县税务局征管的生产企业,由三分局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
  2、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受理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认定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认定表》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确定经营者代码,根据《联系单》、《认定表》的有关内容,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录入,并对《认定表》进行编号、签章,将其中一联交对外贸易经营者。
  3、原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原登记信息不变的情况下,不需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手续。
  4、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通过上海财税网下载《联系单》及《认定表》。
  二、退(免)税认定信息的变更、注销
  1、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相关认定或登记信息(不包括《联系单》中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由企业持重新填写的《认定表》、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和原《认定表》或《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等资料直接向三分局或浦东税务局申请变更。经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审核无误后,收回原《认定表》或登记证,签发《认定表》,并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修改、维护。
  2、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涉及《联系单》中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由企业持重新填写的《联系单》、《认定表》、变更内容说明、有关证明文件和原《认定表》或《登记证》等资料到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填开《联系单》后,向三分局或浦东税务局申请变更。经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审核无误后,收回原《认定表》或《登记证》,签发《认定表》,并在退税审核系统内进行修改、维护。
  3、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企业税务征管关系发生变化的,由移入税务分局直接填写《联系单》,交三分局或浦东税务局在退税登记系统内修改。移出税务分局应将移出企业名单及时告知移入税务分局,同时通知企业按本款第1点的规定,向三分局或浦东税务局办理变更认定手续。
  4、已办理退(免)税认定或登记手续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免)税事项的情况,应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先由主管退税申报审核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其出口退(免)税进行清算,并在备案登记撤销之日起30日内,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联系单》向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办理注销退(免)税认定手续,三分局、浦东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注销退(免)税认定,收回原签发的《认定表》或《登记证》,并在审核系统中按注销户进行录入维护。
  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需附送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加注“与原件一致”并盖章):
  1、商务部及其委托机构签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营业执照》;
  3、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审批表(小规模纳税人不需提供);
  5、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7、银行基本帐户号码;
  8、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办理认定用);
  9、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附件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联系单》
  附件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填表说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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