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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5 生效日期: 1999-10-15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
发布文号: 执他字[1999]第1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8)107号《关于刘满枝诉王义松、赖烟煌、陈月娥等解除非法收养关系一案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1996]青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但必须注意执行方法,不得强制执行王斌的人身。可通过当地妇联、村委会等组织在做好养父母的说服教育工作的基础上,让生母刘满枝将孩子领回。对非法干预执行的人员,可酌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请福建高院予以协助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可否强制执行问题的请示》内容

  一、案件主要事实
  刘满枝请求法院解除其子王斌与王义松、张先兰、赖烟煌、赖丽玲、陈月娥非法收养关系一案,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作出判决,判令上述五被告人与王斌的收养关系无效,五被告人均有义务将被收养人王斌送还原告刘满枝抚养;刘满枝给付赖烟煌、陈月娥抚养王斌期间的生活费等3600元人民币;王义松、张先兰、赖丽玲各赔偿刘满枝1000元人民币损失费。判决生效后,上述五被告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满枝于1997年1月14日向青山区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就有关财产部分执行完毕,对王斌的抚养问题有关当事人各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1.王斌暂由被执行人赖烟煌、陈月娥抚养。此间,被执行人应满足王斌受教育的权利,使其健康成长,不得对其进行虐待遗弃、转卖;2.被执行人赖烟煌、陈月娥需满足刘满枝探望其子的权利,并承担探望期间的一切费用(包括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同时,还应保证刘满枝的人身安全及与其子同吃住的要求,探望期间、探望时间由刘满枝决定;3.待王斌有识别能力后如愿随生母回武汉生活,被执行人应尊重其选择。此后,申请执行人刘满枝反悔,请求法院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青山区法院仅就判决的财产部分执行完毕,但在王斌交还问题上,由于王斌不愿随其生母回武汉生活,执行法院拟将其强制带回交给其生母,但考虑到缺乏法律依据,故逐级请示至本院。

  二、湖北省高院请示问题及处理意见
  针对王斌的人身能否采取强制措施问题,湖北省高院向本院进行了书面请示,该院认为:1.青山区法院可以继续做被执行人的工作,尽量满足被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养王斌期间的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2.不同意对王斌采取强制带回的方式,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

  三、案件争议焦点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人身作为执行标的能否进行强制执行,如果不予强制执行,在被执行人不积极主动履行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将如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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