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卫生厅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登记及发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07 生效日期: 2001-12-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卫生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为了配合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的改革,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现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范围及核定
??(一)以下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1、城镇个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
??2、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医疗机构;
??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具体核定,由准予登记注册的省、市、县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上注明“营利性”。
??二、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登记工作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卫生部门核定后10日内,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已核定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名单、地址于2002年1月底前抄送同级地税局,以便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对以后核定的,在10日内抄送。
??三、经税务登记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购买、开具、使用发票(发票票样见附件)。
??四、在国家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制度下发执行前,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暂比照财政部、卫生部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医院财务制度》执行;并按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具体事宜,请迳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五、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问题,另文明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