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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有关经济补偿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8 生效日期: 2001-11-28
发布部门: 厦门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各区(海沧投资区)人劳局、各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及福建省陆续清理废止了一些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这些法规、规章,有不少涉及到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近来,有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常来访咨询,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哪些情形用人单位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为明确这一问题,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原固定职工第一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附件:已废止的有关劳动法规、规章。

二OO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已废止的有关劳动法规、规章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已被国务院第319号令废止);
2.《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已被国务院第319号令废止);
3.《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已被国务院第319号令废止);
4.《福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已被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决定废止);
5.《福建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9]文17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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