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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等十四部门和单位关于今年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7 生效日期: 2004-05-17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沪府办发[2004]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监察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委、市教委、市旅游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局、民航华东管理局、上海铁路局、上海海事局、上海机场集团《关于今年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今年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做好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就今年本市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深化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抓住重点、巩固基础、强化整治、注重实效、建立机制”的要求,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把专项整治同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同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同强化企业安全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同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结合起来,同严格监督检查和严肃责任追究结合起来,为建立本市安全生产的长效监管机制创造条件。
  为了加强对本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继续完善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监察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委、市教委、市旅游委、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局、民航华东管理局、上海铁路局、上海海事局、上海机场集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统一研究和协调专项整治的工作。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协调专项整治的日常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安全整治;上海海事局和市港口管理局分别牵头负责所辖水域水上交通的安全整治;市建委牵头负责建筑施工、城市轨道交通和城市燃气的安全整治;市质量技监局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市农委牵头负责各种农用设备和运载工具的安全整治。其他各方面的安全整治,由各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各牵头部门要制订具体的专项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协调一致,联合执法,提高专项整治的效率。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机构,统一领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二、严格要求,加大专项整治的力度
  (一)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整治。6月底前,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要向危险化学品登记办公室登记。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报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安全评价发现隐患严重的单位,要立即整顿。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和标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7月起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受理机关申请,接受审查,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2005年1月13日前,凡未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如违法生产,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坚决关闭。要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积极预防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和被盗、丢失案(事)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严禁无证经营,严禁将危险化学品销售给无危险毒化学品购买证和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氰化物的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道路和水上交通的运输安全整治。要整顿驾驶员队伍,解决对驾驶员考试把关不严及违规办理驾驶证的问题;加大道路路面行车秩序的整治力度,严肃查纠未年检车辆上路、抛锚车辆、无证经营、客车拆除座位装货以及超载、超速、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加强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者。整顿违规经营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游览船、危险品船等“四客一危”船舶的企业;严肃查处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加强休渔期间海洋捕捞渔船重要停泊港湾安全防火工作,加强对沿海小型船舶和上海港水域中小型内贸运输船舶的安全治理,打击船舶超载运输;加强集装箱开箱抽查,严厉查处将危险货物谎报为普通货物通过水路运输的违法行为;加强船舶油类作业管理和现场抽查监督。
  (三)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安全整治。根据《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继续抓好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治理,进一步合理控制总量,优化货源渠道,规范销售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对非法伪劣烟花爆竹的查处;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非法烟花爆竹危害性的宣传,增强市民选购、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意识,并鼓励市民举报各类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营造人人参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氛围。严格民用爆破器材出入库登记制度,加强守卫看护,建立健全民爆器材流向登记制度,严格雷管编号登记管理,防止丢失被盗。继续抓好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销售领域的清理整顿,坚决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点、储存仓库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整治。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提高防御火灾能力。一方面,加强市郊区域的消防安全治理。按照“逐步还清老帐,不再拖欠新帐”的原则,以劳动密集型企业、2000平方米以上且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建筑,以及5000平方米以上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建筑为重点,以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和市郊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隐患为治理内容。根据区域特点,次中心城区以闲置厂房、“农夹居”内企业为主;市郊结合地区以小化工、“三合一”厂房为主;郊区(县)以开发区、工业区、代管仓库为主,实施分类治理。力争年内解决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水源和建筑消防管理问题。对其它历史遗留问题,要制订计划并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核准,争取两年内解决。要通过治理,进一步推动市郊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市郊区域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市郊区域抗御火灾的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隐患的专项治理。年内要以高层建筑、设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且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地下建筑等为重点,集中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消除各类火灾隐患,进一步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配置率和完好率。同时,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积极推广运用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联网系统,增强重点单位抗御建筑火灾的综合实力。
  (五)建筑施工的安全整治。重点抓好工程项目的承发包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安全自查与隐患整改,防范事故与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应对措施的完善,设备、设施的完好及有证使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实施和安全监理的执行以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等。城乡结合部的建筑施工工地为这次整治的重中之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存在重大隐患又不认真进行整改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建筑施工企业,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六)其他相关领域的整治。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供电系统、信号系统、防灾报警系统、通风排烟系统以及救援防护用品等设施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整治,建立重、特大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要认真搞好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加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坚决查处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使用、无证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季节特点等,在5月份开展“为了孩子、为了明天”为主体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专项整治;8月份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包装物专项整治;11月份对“五小企业”开展以“土锅炉”为重点的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坚决取缔“土锅炉”,并着手开展对住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电梯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简易电梯等违法行为。
  农业、旅游、教育、民航、铁路等部门和行业,也要在前一阶段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分步实施,确保专项整治的效果
  (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底之前)
  各区县、各系统要对列入整治范围的生产经营单位及交通事故多发道路的基本情况,再作一次全面摸底、核实,并做好登记工作。
  (二)自纠阶段(9月底之前)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要认真自查,要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进行整改,做到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措施。
  (三)检查和抽查阶段(10月底之前)
  各区县、各系统要在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有重点地开展检查,尤其是对重点单位、重点道路、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开展重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立即整改,提高隐患整改率。
  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要组织力量,发挥联合执法的优势,对各区县、各系统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整改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有关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总结阶段(12月10日之前)
  各区县、各系统将专项整治的情况分别报送各专项牵头部门。12月20日之前,牵头部门将专项整治的情况汇总后,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上海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交通局
民航华东管理局
上海铁路局
上海海事局
上海机场集团
二○○四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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