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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9-24 生效日期: 2004-09-24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4]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加快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
  为了推进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确实解决好城镇居民的采暖问题,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一)充分认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城镇供热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和社会稳定,是一项社会化的系统工程。
  实行供热体制改革,是实现城镇供热市场化、社会化,促进城镇供热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充分认识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按照“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着力推进城镇供热体制的改革。

  (二)加强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确保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全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领导组,全面负责我省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协调和领导,组长由主管城建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人事、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税务、环保等部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各市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领导。

二、理清改革思路,明确奋斗目标。
  (三)总体思路:按照“全面规划、因地制宜、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稳步推行用热商品化、建筑节能化、服务社会化、计量科学化、收费合理化,建立符合我省实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城镇供热新体制。

  (四)总体目标:改革用热福利制度,实现“暗补”变“明补”的目标;新建居民住宅全面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既有居民住宅有计划逐步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现有的国有供热企业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完成改制工作。到2010年底以前,全省城市基本完成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

三、改革供热补贴福利体制,变“暗补”为“明补”。
  (五)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要逐步推行用热商品化工作,改变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职工用热制度,由居民或用热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采暖费用采取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其中政府和单位承担的部分以货币形式,直接发放给职工个人或离退休人员,变“暗补”为“明补”,采暖费补贴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六)合理负担采暖费补贴。对行政单位及无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采暖费补贴由财政负担;对有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由单位和财政各分担一半;对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由其自行负担。省辖各城市人民政府可参照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参照太原市发放冬季取暖补贴和增发生活补贴有关规定的通知》(晋人字(2003)136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供热采暖费补贴办法。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可参照当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方案具体确定。

四、实行分户控制和计量,变“面积”为“热量”计费。
  (七)新建筑必须全面实行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控制、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分户计量表及温控装置费用计入建设成本。新建筑未采用分户控制、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设计的,要在施工图设计审核,施工许可证发放,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八)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工作要做出改造规划。各城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规划)部门抓紧对城市既有建筑进行登记摸底,并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按照“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以2010年底全部完成供热改造为目标,编制供热改造规划。地级城市要在2005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供热改造规划,县级城市要在2005年12月底以前编制完成供热改造规划。

  (九)合理解决分户控制、分户计量的改造资金。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改造建设及计量、温控装置安装,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进行。其中,公共建筑的改造建设资金由产权单位承担,居民住宅的改造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供热企业、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对行政单位及无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的职工住宅改造建设资金按财政30%、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对有收入的全额事业单位按财政15%、单位15%、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对差额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企业按单位30%、供热企业40%、个人30%的比例分担,其中由职工所在企业负担的改造建设资金列入企业生产成本。改造建设资金的具体标准、办法由各城市建设、财政、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十)认真组织实施。对既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的改造工作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供热企业负责改造和实施的具体工作。对公共建筑物的改造,要实现一楼一表、散热器温度可控制调节。对现有居民住宅的改造,要实现分户控制、计量及散热器温度可控制调节,但对确有困难、居民又能达成共识并产生业主代表的情况下,可在一楼一表的基础上进行散热器温控改造, 热费按照各户的热指数进行分摊。对没有进行改造的,供热企业可仍沿用原有管理办法,与其单位签订供热合同,由其单位负责缴交供热费用。

  (十一)合理制定供热价格。供热价格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新的供热价格由以补偿供热服务的基本费用(元/平方米)和为调动消费者节省热能积极性的可变费用(元/热量)两部分组成,可变费用至少占总热费的50%。在供热体制改革的过渡期内,实行供热价格“双轨制”,对实现分户计量的按用热量计费,对未实现分户计量的仍按面积计费。城镇供热收费价格由各级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十二)科学考虑供热价格成本因素。对向城市供热管网供热的热源,其价格应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对由供热企业承担的对居民住宅分户控制、分户计量改造费用以及因供热系统改变造成的集中供热管网改造工程建设费用应纳入供热价格构成。对已实现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和室温可调节的居民住户,为鼓励其降低回水温度,提高热效率,各城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定的热费优惠。
  对居民住宅实行热消耗量为基础的收费体制,建筑物的总热费按照《住宅热费调整系数》合理地分配给住宅单元住户,《住宅热费调整系数》由各城市根据建筑物构造类型和气候特点等因素制定。

五、深化供热行业改革,推行特许经营制度。
  (十三)加速事转企步伐,推动供热企业的改革。国有供热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趋势,事业化管理的供热单位要因地制宜地稳步推行规范的公司化改造。供热企业的改革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国有大中型供热企业以参股、控股、兼并等形式跨地区经营城镇供热,推动城镇供热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十四)推行特许经营。城镇供热作为重要的城镇基础设施之一,属于市政公用事业范畴,因此,要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行业改革进程的意见要求,对城镇供热的建设和经营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市场准入条件、投资和经营者公开招标选择程序、经营协议内容、各方权利和义务以及特许经营权变更终止等,按照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26号令)执行。

  (十五)转变政府对城镇供热工作的管理职能。政府的行业管理工作的重点要转移到研究制定供热事业发展规划、规范供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供热市场秩序上来。各地要根据国家有关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镇供热采暖服务质量标准、技术指标和评估监督办法,加强对供热市场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做好改革相关工作,稳步推进供热体制改革。
  (十六)保证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采暖需求。城市供热企业的长期用户,其收入为政府规定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政府财政可以按户发放供暖补贴。每户供热费补贴基数按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乘以城市平均住宅供热价格计算得出,其中85%由当地财政负担, 剩余的15%由低收入用户承担,由财政负担的供暖补贴可通过建立供热社会保障金来解决。申请人应经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市民政局核实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集中拨付给供热企业。低收入用户超出补贴标准面积(60平米/户)部分的热费,由其自行负担。低收入用户已交纳应承担15%的补贴标准面积供热费和超出标准面积部分的供热费后,供热企业不得对其关闸停热。

  (十七)加快城镇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要通过编制供热规划、监督规划实施、强化供热工程建设管理和大力开展污染治理等措施,建立适合本地的节能、高效和环保的供热采暖系统。在城市中要充分利用热电联产或是建设集中区域锅炉房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另建燃煤锅炉。对较为分散、规模较小或是集中供热管网不能到达的区域的供热系统,要进行整合和改造,建立规模适中和布局合理的节能、高效的城市供热采暖系统。

  (十八)完善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对于进行城市供热体制改革的城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供热工程建设和改造的立项审批、资金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保证采暖费补贴和既有建筑采暖系统改造资金补贴的及时到位;建设和物价部门要研究和制定科学合理、促进分户控制和按热计费推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税务部门对供热工程建设和运营的有关税费按规定实行优惠;环保部门要加大对污染城市环境供热设施的查处;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重点优抚对象,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的居民等城镇生活困难群众的采暖社会救助政策和供热企业改革涉及的用工和安置等政策。

  (十九)加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宣传。各地要从促进供热体制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供热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确保供热体制改革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大力支持下,健康、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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