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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哈尔滨市“3.23”井盖伤人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7 生效日期: 2004-08-17
发布部门: 山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晋建城字[2004]261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太原市市政管理局、大同市市政公用局:
  哈尔滨市“3?23”井盖伤人事故发生后,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并派出建设部事故督查组对事故进行了督查,现将建设部《关于哈尔滨市“3?23”井盖伤人事故的通报》(建质[2004]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市政设施的安全工作。各地要认真吸取哈尔滨“3.23”事故的教训,充分认识市政设施安全管理的重要性,严格按照建设部《通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全面开展市政设施安全专项检查。近期内,各地要开展一次市政工程安全大检查,特别是重点检查市政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薄弱环节,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工程使用安全。各地要于8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上报省建设厅。

  三、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井盖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市政设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对日常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严格各类工程建设管理制度,规范各方市场行为,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另外,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配合,加大偷盗和破坏井盖等市政设施的打击力度,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
附:关于哈尔滨市“3·23”井盖伤人事故的通报
建质[2004]12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4年3月23日哈尔滨市发生儿童落入检查井并致死亡事故。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作出了重要批示: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我部派出事故督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进行了督察。经哈尔滨市政府“3·23”井盖伤人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生产、销售、采购、安装劣质井盖以及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产品质量责任和管理责任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日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已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现将有关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内蒙古赤峰市八一新星建材总厂生产劣质复合材料井盖,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司法机关对该厂原法人代表张路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哈尔滨市园林新技术有限公司作为“风铃园”工程“包工包料”的施工单位,采购无合格证的产品用于工程建设,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给予哈尔滨园林新技术有限公司企业降低资质等级并罚款的处罚,并对该公司原法人代表孙新园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哈尔滨市兴盛物资经销公司(该公司已衩吊销营业执照)在未取得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擅自经销劣质井盖产品,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由建设和施工单位追究该公司原法人代表姜林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马家沟综合整治工程总指挥部作为工程建设组织机构,管理工作不到位,在决定补装丢失井盖和更换破损井盖时,未及时将更换井盖列为设计、监理、质量监督内容;竣工验收时,也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对时任总指挥部现场办公室副主任、工程技术组组长的郭立杰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五、哈尔滨市马家沟综合整治管理办公室作为发生事故的井盖设施管理单位,对“风铃园”内井盖设施日常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承担重要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哈尔滨市马家沟综合整治办公室主任徐卫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管理科长李宝林和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文灿旭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和开除留用处分。
  哈尔滨市“3·23”事故教训深刻,暴露出市政设施在建设、维护和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对此各地应引以为鉴,切实作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做好排查工作,避免恶性事故发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对已竣工市政工程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对未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以及年久失修的市政设施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工程使用安全。
  二、严格工程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参建单位建设行为。各类市政工程建设都要严格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质量检验制度,按规范要求做好材料进场检验工作。工程中采购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要有出厂合格证,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要严格签字认可制度,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复验报告以及准予使用的批准文件都要归档保存。
  三、城市市政管线产权单位应采取现代技术手段,建立健全自属检查井信息档案,并按规定将档案资料交城建档案馆备案。各产权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检查井井盖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制度,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加强对井盖的巡查和管护。
  四、城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加强对本地区井盖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到报告或发现井盖丢失、损坏,应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井盖产权单位进行维修或补装;必要时,也可先行维修或补装,维修或补装费用由有关的井盖产权单位承担。
  五、城市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综合执法、公安、工商等部门及各井盖产权单位,严厉打击偷盗和破坏市政设施行为。同时,加强井盖防盗技术的研究,提高井盖防盗功能,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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