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4]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全市规范整顿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市规范整顿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管理实施方案
(市盐务局 市教育局 市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整顿我市盐业市场秩序,加强食盐加碘、防止碘缺乏病工作,规范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管理,确保广大学生、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食用加碘食盐是提高全民素质、关心爱护下一代健康的“智力工程”。通过整顿,规范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管理,确保学生、幼儿健康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全市学校、幼儿园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规范学校、幼儿园食堂购盐、用盐秩序,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通过有重点的查缉治理行动,打击涉盐违法犯罪活动,强化依法用盐意识,营造放心碘盐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学校、幼儿园食堂全部使用安全放心的加碘食盐,避免食物中毒和碘缺乏病事件的发生。
三、工作重点
(一)各学校、幼儿园要加强食堂购用盐管理,将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纳入日常监督范畴,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专人负责,核定用盐,统一购进,规范管理。
(二)加强学校周边地区和校内零售市场食用盐的购销管理,对学校、幼儿园出租房屋作为食盐零售点或饭店的,学校要统一管理,规范其经营行动,防止食品加工用盐、畜牧用盐、工业用盐和假盐流入学校、幼儿园食堂,对违法经销者,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和取缔。
(三)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盐加碘、防止碘缺乏病的教育,充分认识碘缺乏的危害。要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政策,了解用盐知识,规范食堂用盐购进渠道,保证用盐质量。
四、整顿步骤
这次专项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教育准备阶段(8月30日至9月5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做好整治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整顿治理规范阶段(9月5日至9月15日)。根据摸底情况,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及校内、校周围饭店,副食零售店进行专项检查治理,严厉打击盐业市场不法行为。
(三)验收总结阶段(9月15日至9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整顿治理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总结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意见和措施。
五、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管理和整治,制定相应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并纳入今后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的宣传教育、增强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和学生、幼儿食用合格卫生碘盐的意识。同时,教育部门还要建立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常抓不懈、常管不松。
(三)卫生部门要对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四)各县(市、区)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对本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和学生家庭用盐进行抽查,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五)盐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及中小学生家庭用盐的管理,采取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及中小学生家庭用盐情况进行检查整治。要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类涉盐违法案件,大案要案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公安机关对重大涉盐案件要组织力量全力进行侦破。
(六)工商、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内设零售商店、餐饮业的管理。对销盐和用盐单位要明确购盐渠道,对涉盐案件要及时通知盐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七)各级盐业公司要保证碘盐质量,保障市场供应,对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和学校内设的副食零售、餐饮业开展食盐配送服务,保证学生、幼儿吃上合格放心碘盐。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顿规范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教育局、市盐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地病办等单位组成的领导组,全面负责整治和协调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盐务局(电话:2031917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整顿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