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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规范整顿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17 生效日期: 2004-08-17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4]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全市规范整顿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全市规范整顿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管理实施方案
  (市盐务局 市教育局 市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整顿我市盐业市场秩序,加强食盐加碘、防止碘缺乏病工作,规范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管理,确保广大学生、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食用加碘食盐是提高全民素质、关心爱护下一代健康的“智力工程”。通过整顿,规范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管理,确保学生、幼儿健康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全市学校、幼儿园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规范学校、幼儿园食堂购盐、用盐秩序,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通过有重点的查缉治理行动,打击涉盐违法犯罪活动,强化依法用盐意识,营造放心碘盐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学校、幼儿园食堂全部使用安全放心的加碘食盐,避免食物中毒和碘缺乏病事件的发生。

  三、工作重点
  (一)各学校、幼儿园要加强食堂购用盐管理,将盐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纳入日常监督范畴,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专人负责,核定用盐,统一购进,规范管理。
  (二)加强学校周边地区和校内零售市场食用盐的购销管理,对学校、幼儿园出租房屋作为食盐零售点或饭店的,学校要统一管理,规范其经营行动,防止食品加工用盐、畜牧用盐、工业用盐和假盐流入学校、幼儿园食堂,对违法经销者,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和取缔。
  (三)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盐加碘、防止碘缺乏病的教育,充分认识碘缺乏的危害。要组织食堂管理人员学习相关政策,了解用盐知识,规范食堂用盐购进渠道,保证用盐质量。

  四、整顿步骤
  这次专项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教育准备阶段(8月30日至9月5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务院《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做好整治的有关准备工作。
  (二)整顿治理规范阶段(9月5日至9月15日)。根据摸底情况,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及校内、校周围饭店,副食零售店进行专项检查治理,严厉打击盐业市场不法行为。
  (三)验收总结阶段(9月15日至9月20日)。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整顿治理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总结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意见和措施。

  五、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管理和整治,制定相应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并纳入今后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的宣传教育、增强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和学生、幼儿食用合格卫生碘盐的意识。同时,教育部门还要建立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常抓不懈、常管不松。
  (三)卫生部门要对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四)各县(市、区)地方病防治机构要对本区域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和学生家庭用盐进行抽查,不合格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五)盐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及中小学生家庭用盐的管理,采取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及中小学生家庭用盐情况进行检查整治。要加大力度,严厉查处各类涉盐违法案件,大案要案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公安机关对重大涉盐案件要组织力量全力进行侦破。
  (六)工商、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内设零售商店、餐饮业的管理。对销盐和用盐单位要明确购盐渠道,对涉盐案件要及时通知盐务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七)各级盐业公司要保证碘盐质量,保障市场供应,对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和学校内设的副食零售、餐饮业开展食盐配送服务,保证学生、幼儿吃上合格放心碘盐。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整顿规范学校、幼儿园食堂用盐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教育局、市盐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地病办等单位组成的领导组,全面负责整治和协调工作。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盐务局(电话:2031917 )。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整顿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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