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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5 生效日期: 2004-11-15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改善我市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根据建设生态市的总体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矿产资源规划与采矿审批,从源头上杜绝非法采矿
  矿山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确保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利用。规划禁采区内严禁新设矿山,2005年底前关停已有矿山;加强规划开采区的采矿管理,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严格实施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环境影响许可、开采权证发放等有关程序,严格审查采矿权人的资质、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矿山治理方案等。对普通建筑用石矿资源的采矿权要严格按照《宁波市普通建筑用石料采矿权有偿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沟通与协调,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工商、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把好新设矿山准入关。要建立信息网络,及早发现和制止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矿产资源,严肃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者权益。

  二、加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
  矿山治理与保护要区别对待,分类实施。对新设矿山要做到开发与保护并举,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对废弃矿山要明确治理责任,落实治理资金,加快治理进程,争取在明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一)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负总责。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协调各地开展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要明确矿山治理与保护的责任主体,对2002年1月1日前废弃的矿山,可以明确矿山业主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原矿山业主负责治理;对因工程建设开挖造成的山体破坏,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治理。难以明确废弃矿山治理主体的,由县(市)、区政府明确治理主体。对2002年1月1日后继续开采和新设的矿山,按照“谁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谁负责保护、谁破坏生态环境谁负责治理”的原则,落实采矿权人为治理责任人,由其在治理责任书确定的时间内,按照事先制订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实施保护与治理。
  (二)落实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资金
  要建立多元化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应积极筹集治理资金,主要在采矿权出让所得净收益、涉矿行政事业性收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产生的地块出让净收益中予以安排,同时各级财政要作适当补助。治理资金必须专项使用,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制定。
  全面足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保障新设矿山和正在开采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针对我市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标准普遍较低的实际,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关于“治理备用金应当不低于治理费用”的规定,适当调整我市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的收取标准。调整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以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作为计算依据,按25元/m2收取。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尚未建立的要抓紧建立。已经收取治理备用金的矿山,要按新的收取标准重新核定收取金额,多退少补,在今年年底前调整到位。对拒不缴纳或无力缴纳治理备用金的矿山,要予以关停。
  (三)科学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
  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是矿山治理和治理结果验收的重要依据。所有矿山治理前,都应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尚未或正在着手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的开采矿山,均要在今年年底前补做完毕。方案编制应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废弃矿山的方案应侧重于对被破坏环境的修复和再造;新设和正在开采矿山的方案应坚持开发与治理并重,治理方案可以是开发利用方案的一部分,也可以单独编制。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由治理责任人负责编制,须征求计划、水利、林业、环保、安监、规划等部门及乡(镇)、街道的意见,报林业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对环境破坏较大的废弃矿山和可能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新设矿山,其治理方案在提请审核前须经专家评审论证。
  (四)严格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结果验收
  矿山治理完工后,由治理责任人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计划、林业、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按治理方案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返还治理备用金;验收不合格的,督促治理责任人按要求重新进行治理。治理任务未完成或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重新治理。对拒不治理或治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治理备用金及其利息全部或部分转为治理费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验收合格后30日内,治理责任人须将治理方案及有关的文字和图象等资料交国土资源和林业部门存档。
  (五)积极探索矿山治理与保护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矿山治理,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组建多种经济形式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公司,政府可在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政策,使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逐步实现“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公司治理、政府监管”的模式。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矿业协会的建立和壮大,充分发挥协会的技术和信息优势,使其在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切实加强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领导
  矿山治理与保护是“生态宁波”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预防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态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各地要建立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织领导本地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要严格奖惩措施,对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不落实的地区和个人要通报批评。要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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