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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制政务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4 生效日期: 2004-11-04
发布部门: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浙劳社办[2004]191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厅的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我厅行政许可实施行为和业务办事行为,厅政务公开的配套制度《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制》、《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工作岗位AB角制度》、《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次性告知制》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限时办结制》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制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转变机关作风,增强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方便、快捷、满意的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本厅系统的全体干部职工(含临时用工人员)。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首问责任人是指与到本厅系统咨询及电话咨询的服务对象接触、接受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1.谁主管,谁负责;
  2.热情主动,坚持原则;
  3.首问必答,有始有终;
  4.讲究方法,注重实效。


    第四条   对首问责任人的要求
  1.服务对象到本厅系统咨询,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答复,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服务对象的询问。
  2.服务对象提出咨询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必须说明情况。属于本厅系统职责范围的,应当主动告知与何处(科)室联系,必要时应为对方联系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属于本处(科)室职责范围的,但有关人员不在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咨询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有关人员,或直接联系该岗位B角责任人。有关人员阅知登记内容后应尽快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如果有关人员出差或暂遇责任不明确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并负责给对方答复。
  3.服务对象需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厅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4.咨询事项如果必须请示领导才能答复的,由首问责任人或处(科)室负责人向有关领导请示,并根据领导意见予以答复。
  5.首问责任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劳动保障系统工作者的良好品质、素养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厅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劳动保障业务和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厅各处(科)室的工作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服务对象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首问责任制的实施情况作为本厅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1.对自觉遵守首问责任制,主动热情帮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2.有违反下列首问责任的,经查实,将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处理。
  (1)首问负责人未及时将服务对象咨询或拟办的事项移交有关人员;
  (2)有关人员未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冷漠对待服务对象,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有关事项的;
  (4)对服务对象要办理或咨询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5)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的。


    第七条   对首问责任制的执行,各单位和群众均可进行监督和投诉。对不执行本规定或不按规定答复的可向厅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投诉,投诉电话:87053077。厅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证,投诉一经查实,要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工作岗位AB角制度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不因某工作人员的缺位、空岗,使该办的事缓办、急办的事延误。根据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工作岗位AB角配备方案在各处室拟配基础上,由厅长办公会议审定,厅办公室为实行工作岗位AB角制度的责任处室。

    第二条   工作岗位AB角后,A角(主办人)负责处理分管岗位工作,并将有关情况主动告知B角(协办人)。B角应熟悉了解A角的工作内容,在A角离岗期间代为行使A角的岗位职责,对已明确、规范的事项,应及时处理,待A角返岗后主动说明代行职责的情况,并将材料、资料交A角。

    第三条   遇有急事或重要工作时,AB角应协同办理,确保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主办人和协办人对上级和领导交办的临时事项和其他任务,要认真负责处理。

    第五条   遇有人员调整时,职位(工作岗位)AB角配备方案应及时调整。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工作岗位AB角一览表
  处(室):办公室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角色姓名备注
  1主任A角仉贻泓
  B角辛忠权
  2副主任(综合、文秘)A角潘伟梁
  B角辛忠权
  3副主任(宣传、信息)A角辛忠权
  B角潘伟梁
  4副主任(行政、财务)A角胡天生
  B角仉贻泓
  5机要秘书A角王灵爱
  B角李平
  6文秘(综合)A角李平
  B角沈中明
  7文秘(宣传、信息)A角沈中明
  B角李平
  8行政后勤A角彭增
  B角张仁虎
  9档案管理A角潘益薇
  B角王灵爱
  10会计核算管理A角张良英
  B角王秀芳
  11财务管理A角王秀芳
  B角张良英
  12固定资产管理A角张仁虎
  (政府采购)B角彭增
  13收发A角徐杏珠
  B角潘益薇
  14打字文印A角沈丹、陈冬香
  B角陈冬香、沈丹
  15驾驶班管理A角王松林
  B角高孝杰
  处(室):政策法规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角色姓名备注
  1处长A陈荣华
  B
  2劳动保障行政复议A俞韵
  B高飞跃
  3立法、普法宣传A俞韵
  B高飞跃
  4政策研究及综合A陈荣华
  B俞韵
  5监督检查劳动保障、A陈荣华
  法律法规执行B高飞跃
  处(室):计划财务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角色姓名备注
  1处长A钟关华
  B陈宪华
  2副处长(统计、财务)A陈宪华
  B许卫祖
  3副处长(监督、信息化)A许卫祖
  B钟关华
  4基金财务管理A潘惠芬
  B赵丽群
  5经费财务管理A赵丽群
  B潘惠芬
  6计划统计A石恒进
  B万勇下派
  7信息化建设A万勇下派
  B陈朝晖
  8基金监督A陈朝晖
  B石恒进
  处(室):劳动工资处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角色姓名备注
  1处长A陈秀庆
  B宋云峰
  2副处长A宋云峰
  B陈秀庆
  3劳动关系调整、A宋云峰
  政策制度建设B王怀忠
  4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和A宋云峰
  企业工资综合管理B钱蕾
  5国有企业改制、A田玲
  劳动关系转换政策管理B宋云峰
  6劳动用工、劳动合同、A王怀忠
  集体合同管理B宋云峰
  7企业工资总额、年薪制和A田玲
  多种要素参与分配管理B钱蕾
  8工资宏观调整制度和A钱蕾
  最低工资制度建设B田玲
  9女工和未成年工特A田玲
  殊劳动保护B钱蕾
  10工资支付和欠薪保障A钱蕾
  制度建设B田玲
  11特殊人员招工和工人调动A黄继平
  B王怀忠
  12工时等有关劳动标准管理A王怀忠
  B宋云峰
  处(室):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就业局)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角色姓名备注
  1处长(局长)(调研督查、计划财务、A孔祥文
  劳动力市场管理)B张之华2副处长(副局长)(办公室、A张之华就业再就业、劳服企业管理)B曹建国3副处长(副局长)(失业保险、A曹建国农村劳动力管理)B张之华4办公室管理A金毅敏
  B任建军
  5计划财务管理A沈根权
  B陈根元
  6调研督查A陈平良
  B郑春材
  7就业再就业A谭永杰
  B陈小艺
  8劳动力市场管理A柳珈
  B章剑卫
  9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和A柳珈
  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B章剑卫
  10农村劳动力管理A余斌
  B王薇
  11境外人员就业管理A余斌
  B苗华栋
  12失业保险A斯燕
  B吴斯奇
  13劳服企业管理A喻龙灿
  B郑春材
  处(室):培训处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角色姓名备注
  1处长A邵爱琴
  B吴钧
  2副处长A吴钧
  B邵爱琴
  3技工学校管理A吴钧
  B慎松林
  4社会力量办学管理A王继亚
  B吴钧
  5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A慎松林
  B黄晓红
  6再就业培训A慎松林
  B黄晓红
  7职业技能管理A黄晓红
  B王继亚
  处(室):仲裁信访处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角色姓名备注
  1处长A林显清
  B丁国胜
  2副处长A丁国胜
  B林显清
  3来访接待、来信处理A俞金坤
  B朱凯元
  4合同鉴证A朱凯元
  B蔡雅琳
  综合A蔡雅琳
  B俞金坤
  处(室):养老保险处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角色姓名备注
  1处长A李远明
  B沈志平
  2副处长(地方企业参保A沈志平
  及待遇、企业年金、信访接待)B李远明
  3副处长(事业、行业单位参保A项薇
  及待遇、基金管理)B李远明
  4地方企业待遇、A洪芬英
  企业年金管理B方科
  5省部属单位退休、A施关寿
  退职核准、视同缴费年限核准B刘迎春
  6事业单位参保及待遇、基金管理A刘迎春
  B方科
  7地方企业参保、行业单位参保及待遇A方科
  B刘迎春
  8综合及内勤A管华
  B刘迎春
  处(室):医疗保险处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角色姓名备注
  1处长A黄乃忠
  B傅鸿翔
  2副处长A傅鸿翔
  B黄乃忠
  3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A张丽珍
  和特殊人群医疗待遇等管理B费虹
  4用药管理、数据信息、内勤档案等A费虹
  B王晨
  5结算办法、省本级医保、A王晨
  企事业单位改制等B张丽珍
  处(室):工伤生育保险处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角色姓名备注
  1处长A庄小木
  B厉进
  2副处长A厉进
  B庄小木
  3工伤保险管理A庄小木
  B周坚
  4生育保险管理A厉进
  B李静芬
  5工伤复鉴A李静芬
  B周坚
  6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A李静芬
  B周坚
  处(室):农村社会保险处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角色姓名备注
  1处长A邢水德
  B周永水
  2副处长A周永水
  B邢水德
  3综合业务管理A王桂荣
  B邢水德
  4基金监督指导A龚燕华
  B周永水
  处(室):人事教育处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角色姓名备注
  1处长A潘育萍
  B李启再
  2副处长A李启再
  B潘育萍
  3老干部办主任A张传义
  B夏晨潮
  4老干部办副主任A夏晨潮
  B张传义
  5工资、外事、内勤A陈健玲
  B方晓东
  6综合管理A方晓东
  B陈健玲
  处(室):纪检组、监察室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角色姓名备注
  1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A周先志
  B
  处(室):机关党委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角色姓名备注
  1机关党委A周翠元
  B
  处(室):监察总队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角色姓名备注
  1总队长A沈长仁
  B邢金昌
  2副总队长A邢金昌
  B沈长仁
  3办公室管理A邢金昌
  B邵培生
  4监察工作业务指导A沈长仁
  B洪再有
  5诚信企业评定A沈长仁
  B洪再有
  6省部属单位年检A邢金昌
  B王根生
  7省部属单位监察A邢金昌
  B王根生
  处(室):劳动仲裁院
  序号职位(工作岗位)角色姓名备注
  1副院长A龚和艳
  B
  2案件申诉接待(立案调解庭)A钱根林
  B郑晓、应芝
  3案件审理A张送智根据分工各自完成工作
  B钱根林
  4书记员A楼丹丹
  B应芝、郑晓
  5公文处理A郑晓
  B应芝
  6档案管理、统计分析A应芝
  B郑晓
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一次性告知制
  为确保来我厅办事人员准确、快速地咨询或办理各类事项,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服务对象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经办人员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和引导。

    第二条   一次告知的内容包括:
  1.群众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规、政策;
  2.群众办理事项所需要的材料、证件等;
  3.所经办的部门、处(科)室、窗口、经办人;
  4.办理的时限、程序;
  5.行政许可的条件和行政不许可的条件;
  6.如对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投诉的方式、程序如何。

    第三条   如果当事人手续、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交的材料及办事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对需一次性告知的事项,除电话咨询可用口头一次性告知的形式外,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   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原因及政策依据。

    第五条   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不属于被咨询人业务范围的,按首问责任制办理。

    第六条   对一次性告知制的执行,各单位和群众均可进行监督以及向厅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投诉,投诉电话:87053077。厅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证。对查实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诫勉教育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限时办结制
  为切实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备的前提下,经办处(科)室或经办人应在政务公开承诺的办理期限内办结服务对象所申办事项的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到本部门来办事的单位和群众。

    第三条   对来办事的单位和群众提出或者在网上申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严格按照限时办结的具体时限执行。对即时办理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对限时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即时对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并出具收件回执单,写明所收材料名称、页数、办结取件时间和经办人;对所申办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四条   未按时限办理或因个人原因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追究责任。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或给予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对限时办结制的执行,各单位和群众均可进行监督和投诉。对不执行本规定或不按规定办理的可向厅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投诉,投诉电话:87053077。厅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查证。投诉一经查实,要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和干部年度考核、晋级、升级挂钩。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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