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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单位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0-27 生效日期: 2004-10-27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4]28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公安局、市计委、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农业局等五部门拟订的《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实施意见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33号)及省五厅委《转发五部委关于印发〈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公通字(2004)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管理
  (一)严格驾驶员考试制度。
  1、清理整顿车管考试员队伍,实行资格认证。
  (1)由公安部门统一组织对考试员的培训考试。经考试合格的,颁发《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员证书》。
  (2)聘请驾驶员培训学校优秀教练员和运输企业安全员担任考试员。2004年年底前,聘请的考试员数量不少于考试员总数的20%。从事考试员工作的人员应经市公安部门评审合格后,参加省级公安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考试。
  2、完善驾驶员考试机制,加强监督制约。
  (1)驾龄在3年以下的驾驶员发生交通死亡事故的,对车管所的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
  (2)使用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员,在考场公开考试员名单,组织考试员异地交叉考试;组织考试监督小组,对驾驶员考试质量进行抽查;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双考官制度。
  (3)理论考试、场地驾驶考试、道路驾驶考试3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实行学员和考试员双签名制度,并存入驾驶员档案。驾驶员档案考试成绩单不全或考试成绩单没有签名的,不得核发驾驶证。
  (4)修订完善《驾驶员考试工作规范》,规范考试员考试行为,严密考试程序,明确考试员责任。
  3、严密考试程序,保证考试质量。
  (1)受理环节严格确认考试申请人资格,做到“三不受理”。即不见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不受理,未经医院体检合格不受理,申请人情况与所提供的资料不一致不受理。属异地申请驾驶证的,必须进行网上核对。
  (2)结合全国统一的驾驶员登记核心软件,对我市现行的驾驶员登记软件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受理、考试、制证环节全部应用计算机控制程序,实行技术保障与业务管理分离;二是通过计算机程序设计,限制考试间隔时间,做到不按规定办理的无法打印驾驶证;三是计算机程序必须有台账功能,记录申请受理、科目考试、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四是驾驶证信息必须进入全国信息查询系统,工作库信息发生变化的,必须在24小时内更新查询系统的信息。
  (3)提高考试难度,增加路考比重。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增加实际道路考试内容,有条件的地方对小型客车也要增加实际道路考试。
  (4)严格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禁教练员等其他人员在场外指导。发现考场秩序混乱的,要中止考试,进行整顿;有替考、教练员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考试人的考试资格。
  (5)2004年年底前,市公安局车管部门的驾驶理论考试均要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场地驾驶考试实行桩考仪考试。在此基础上,大力推广计算机路考系统,由计算机自动生成并记录考试成绩。
  (6)农业(农机)部门要比照汽车驾驶员的考试办法,严格拖拉机驾驶员考试、发证和年审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完善考试和管理办法,严把考试关,提高考试质量,严格驾驶证核发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考试员认证制度,实行持证上岗。
  4、对大货、大客车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和交通违法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清理。集中清理驾驶员档案,检查考试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驾驶证信息是否进入全国驾驶员信息查询系统,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处理是否到位,违法记满12分后是否重新考试。对违反法定程序办理的驾驶证要予以收回、注销,并追究经办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驾驶员违法记分信息要及时传递到车管所,车管所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驾驶员进行重新考试。
  (二)严格驾校培训质量。
  1、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加强驾校教学管理,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培训要求。在培训中增加交通安全教育内容。通过播放事故现场录像、发放宣传手册、请交通警察讲课、请肇事司机谈体会等方式,增强学员的安全意识。同时,要调整培训课程,增加实际道路培训。交通部门要核实驾校培训记录,包括培训学时、教练员签名和驾校准考意见等。学员在申请考试时,需提供驾校培训记录,存入驾驶员档案。
  2、交通部门应根据公安交警部门提供的每月驾驶员考试情况分析资料,对驾校的培训质量进行评价,对培训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弄虚作假、买卖驾驶证等问题的驾校进行整顿,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公安部门每季向交通部门通报驾校的考试合格率以及驾龄在3年以内驾驶员的交通事故、违法情况。交通部门要据此设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每月向社会公布;对一年内连续2次排名最后的驾校应进行整顿,并通报公安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驾校要根据学员对教练员教学水平的评议和经手培训的驾驶员事故、违法情况,设立教练员培训质量排行榜。
  (三)进一步清理整顿驾校和教练员队伍。
  1、市交通局、农业局负责部署开展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的清理整顿。9月底前完成对所有驾校的资格审查,符合规定的纳入资格管理;不符合规定的坚决予以撤销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2、按全国统一的驾校准入条件和等级划分标准,对取得交通、农业(农机)部门授予培训培训资格的驾驶员培训学校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对未取得培训资格的驾驶员培训学校,公安、农业(农机)部门不予受理考试。
  3、制定教练员资格标准,严把教练员从业资格关。对符合条件的,由省级交通、农业(农机)部门颁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件,并向公安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理出教练员队伍。
  4、交通、农业(农机)部门对驾校培训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不按规定学时、内容进行培训,降低培训标准,以及教练员教学质量低等问题的驾校,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公安、农业(农机)部门暂停受理考试申请。
  5、公安、交通、农业(农机)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

  二、进一步加强路面行车秩序整顿工作
  (一)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施。
  交通、公安、建设等部门要全面排查城市道路和公路上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的设置情况。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置情况的排查完善工作由交通部门牵头,公安交警部门参加。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等设置情况的排查完善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建设部门参加。对道路中心线、车道线、禁止和指示等标志、标线缺失的,以及显示的管理信息不明确、不合理的,要制定限期完善、调整的计划,并明确2004年的具体任务,为机动车驾驶员提供明确的道路交通管理信息,为规范行车秩序创造良好的通行环境。各地的排查完善计划和年内完成情况由牵头部门汇总并分别报市交通局、公安局、建委备案。
  (二)重点治理超速行驶及严重扰乱行车秩序的行为。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明确因超速导致死亡事故突出的道路,确定市、县重点治理路段,制定具体目标。
  2、交通、公安、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善重点路段及急弯、陡坡、村庄、学校和交叉路口等地点的限速标志。在城市没有信号灯管理的路口,设置让行标志,施划让行标线。在国、省道干线交叉路口的支路进入主路处,逐步设置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标志、减速带等设施。2004年年内完成情况分别报市交通局、公安局、建委备案。
  3、公安交警部门在2004年年底前为每辆巡逻执勤车配备1台测速仪。在2005年年底前主要国、省道的每个县际交界处,逐步安装自动监测超速违法行为的公路电子监控设备。在交通流量大的国道、省道、绕城公路上的执勤交警大队、中队要逐步装备查处超速驾驶行为的车载移动设备。
  4、公安交警部门要针对超速驾驶行为发生的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加大巡逻密度、设立固定监测执勤点等措施,有效查纠和遏制超速驾驶行为。要对基层交警队及民警治理超速工作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和考核制度。要通过制作发放超速驾驶行为导致危害后果的宣传材料、设置事故车辆实物展示等方式广泛宣传超速驾驶的危害性。
  5、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针对突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治理整顿,并确定阶段性治理目标。对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逆向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行驶和高速公路上违法停车、超车及变更车道不开转向灯等严重扰乱行车秩序的重点违法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开展清理无牌无证车辆工作,入村入户对机动车辆登记造册。
  6、保险部门针对保险车辆类型、使用性质及其在保险年度内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发生频率等状况,实行机动车保险费率浮动制度,有效遏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部门与保险部门定期交换驾驶员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机动车理赔等信息。
  (三)坚决制止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
  1、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项整顿行动,严格查处农用车、拖拉机违法载人行为。要有针对性地调整基层交警队的勤务部署,在具备条件的重点乡镇组建公路协警中队,充实协管力量,配备急需装备,参与交通安全整治,提高对农村公路的管控能力。
  2、农业(农机)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对拖拉机及驾驶员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要坚决制止制动、转向和操纵功能有严重隐患的拖拉机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强制报废;对拖拉机驾驶员要组织进行交通法规的学习和考试,对多次违法载人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驾驶考试。对发生违法载人的群死群伤事故,要通过倒查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清理整顿情况要向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报告。
  3、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通报拖拉机交通事故、驾驶员违法和拖拉机、驾驶证登记信息及保有量情况。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部门联网,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大客运市场管理力度。
  1、公安部门要加强路面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行为;对严重超员行驶的,要严格依法处罚,依法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2、交通部门要严格客运班线管理,对途经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且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路段的夜间客运班线不予审批,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
  3、交通部门要建立健全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及登记、公告制度,对同一车辆2次以上公告超限超载的,应依法取消其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对运输企业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依法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
  4、市经委要按照国家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和《道路汽车外廓尺寸、总质量与轴荷限值》的国家标准,监督汽车生产企业从源头上清除“大吨小标”车辆的生产,确保本市车辆产品无公告内的违规车型。5、公安交警部门在办理新车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汽车产品《公告》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办理牌证,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对已经使用的“大吨小标”汽车,按照国家颁布的汽车技术参数,重新核定吨位,更正核定车载质量。2004年年底前解决重点车型和重点地区的“大吨小标”问题。交通部门按照重新核定的吨位收取养路费和有关税费,对重新核定前的税费不再补缴。
  6、交通部门要完善货运市场准入管理,加大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明确从业条件,规范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和经营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监督,避免恶性竞争;认真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超限超载行为通报、公示和登记制度。
  7、交通、公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与配合,共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治理。交通部门要按照《公路法》的规定,配备称重设备,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同时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处置超载车辆,并对驾驶人员和运输单位主管人员予以处罚。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统一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不得罚款放行、重复处罚,同时要抓住治理重点,稳步推进治理工作。
  8、各地政府和交通、公安部门要落实保障“绿色通道”畅通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加强对蔬菜、水果、蛋禽、水产等农副产品集散地和市场的装载运输管理。适时组织明察暗访,掌握“绿色通道”沿途基本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绿色通道”畅通。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
  1、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公安、交通等部门参加,加紧制订我市《生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方案》,在全市部署开展为期2年的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
  2、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3、公安部门要重点加强对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证件的审批工作,划定禁行区域,采取抽查方法,加大路面查处力度,配备民警防护装备。
  4、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汽车要限定车型、限装数量和明确外观标识;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超载、超速驾驶和违规操作的驾驶员及操作人员,要依法取消从业资格。
  (六)加强对绕城公路的管理。
  1、绕城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公路运行状况的监控,及时掌握路面交通情况,并通过设置可变信息显示屏等方式向驾驶员提供前方公路交通情况和控制速度、保持车距等诱导指示信息。在监控中心设置交警值班岗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紧急电话安全有效,提高预警和处置能力。
  2、绕城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提高在恶劣气候条件下对绕城公路的管理能力。进一步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及时掌握高速公路能见度等气象信息。及时向驾驶员发布道路恶劣气候情况,并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要制订和实施高速公路冰雪气候工作方案,在降雪地区配备除雪设备、溶雪剂,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遇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时,公安部门要及时发现、及时出警、及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确保交通安全。
  (七)完善交通事故紧急抢救机制。
  卫生、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紧急抢救联动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交通事故紧急抢救联动机制。市、县卫生部门要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讯系统,建立110(122)报警服务台与l20急救电话之间交通事故信息相互通报和反馈制度,实行公安机关与医疗急救单位同步联动机制。要指定有条件、服务好的医院作为专门救治医院。最大限度地缩短抢救伤员时间,减少伤员死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交通警察等人员的紧急救护知识的培训。

  三、进一步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整顿工作
  (一)加强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安全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监督。在完善运输企业股份制、实现公司化经营的同时,特别要加强对运输企业实行安全评估及安全认证,指导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制,落实运输企业安全责任,提高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的规范化水平。市交通局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53号)及市安委会《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杭安委(2004)13号)精神,全面推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工作。
  (二)加强对运输企业及其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监督。
  公安部门要及时将运输企业驾驶员严重违法、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通报交通、安全监管部门及运输企业,并定期公布发生交通事故、违法违章的企业名单。公安部门要建立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事故信息公共媒体信息发布平台,企业在聘用客车驾驶员时应当查询该驾驶员的交通事故和违法记录情况。
  (三)建立客运交通安全群众监督制度。
  交通部门应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通过监督电话、安全监督卡等方式请乘客对驾驶员行车中遵守交通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部门通过对乘客的访问,及时了解驾驶员途中遵守安全法规情况,发现驾驶员违法行为,要通报批评所属客运公司,对多次违法的驾驶员,要责成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驾驶员的动态管理。
  积极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行驶记录仪,选择部分车型在全市开展汽车行驶记录仪安装使用的试点工作。鼓励运输企业使用GPS等先进技术装备,实现对运输企业驾驶员的动态监督和管理。
  市交通局要加强营运车辆GPS、行驶记录仪的安装工作,2004年年底前完成在快客、高速、省际班线、旅游客运车辆和危险品运输车辆上的安装。

  四、加强对全市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的整顿工作
  (一)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1、市公安、质监部门要会同市经委、计委建立全市违规生产车辆信息监督机制,加强对违规车辆的跟踪管理。
  2、由市经委牵头建立相关产品审查工作和责任倒查制度。进一步规范相关产品的审核工作,加强车辆产品审查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审查质量和公正性。
  3、质检部门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加强对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4、市计委、经委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汽车生产准入条件,严禁非法改装车生产,严格查处买卖、伪造国产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违法行为。
  (二)清理整顿车辆非法改装和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
  按照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由市贸易局牵头,会同工商、质监、经济、公安等部门排查非法改装企业,并向社会发布通告,对不按规定解体报废车的回收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格上牌车辆检验及报废管理制度。
  1、严格车辆检验程序。按照全国《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行业标准,统一车辆的检验项目、程序和方法。强化对重点车型的检验。对大客、大货车档案进行全面清理,排查长期不参加检验的车辆。通过清理,使大客车检验率达到100%,大货车检验率达到95%以上。
  2、加强对检验员队伍的管理。对全市车管所负责检验的民警和检测站的检验员实行重新培训、重新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3、加强对检测站的监督。2004年年底前,实现车管所与检测站联网,对上线检测车辆信息实时录入和监督,并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检测车辆检测报告。对存在只收费不检车、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的检测站,建议质监部门停止其检测业务,并限期整改;整改后发生违规问题的,撤销其检测资格。
  4、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国家标准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拖拉机进行检验,严禁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拖拉机发放牌证。对当前已经使用的“大吨小标”拖拉机,按有关规定予以更正。
  5、公安部门要定期核查机动车查询库中的机动车状态信息,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要在计算机登记程序中锁定,禁止其转籍,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对达到报废标准后一年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车辆,注销其档案和牌证。对申请延缓报废的车辆,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立即注销车辆档案和牌证,予以强制报废。
  6、加大对报废车辆解体的监督力度。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解体。与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定期对回收解体车辆信息与报废注销牌证车辆信息进行比对。
  7、结合交通事故的处理和分析,排查车辆牌证、检验和报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凡交通死亡事故中涉及车辆管理问题的,事故处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报车管部门,由车管部门进行倒查。

  五、加强对危险路段的整治工作
  (一)加大整治力度。
  1、各级政府及交通部门要根据交通部组织实施的“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总体安排,结合公路危险路段排查情况,综合运用交通工程设施,对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上急弯、陡坡、长下坡和高边坡等危险路段进行整治,提高行车安全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全市348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路段整改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杭府纪要(2004)11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点(段)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19号)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市348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调查、治理工作。今年的工作重点是做好对省安委会、省公安厅、省交通厅联合发文的《2004年全省道路交通事故整改点段的通知》(浙安委办(2004)20号)涉及我市16处省级黑点的治理工作。同时,加大对农村公路临水、临崖及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的整治改造力度。对路堤、边坡高度6米以上和陡坡、急弯等危险路段,逐步安装波形防撞护栏,改善公路的安全状况。对一时难以治理的,要采取增设防护墙(栏)和安全提示标志等应急措施。
  2、各级交通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全监管部门的协作与配合,要广泛听取公安、安全监管部门对拟确定的危险路段的整治意见,加大整治力度,并定期通报危险路段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一些重点的危险路段要向社会公告,并加大督办力度。
  (二)从源头上治理事故隐患。
  新建、改建和扩建公路时,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交通安全设施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通车运行,以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
  1、建立并实行各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抓紧制定今后三年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具体工作规划,并明确每年的工作任务和重点。今年要把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和客车、农用车、拖拉机的管理作为工作重点。对自行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车辆产品公告的车辆,公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牌证。
  2、贯彻道路交通安全的政策、法规,定期研究、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预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措施、本地区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及救援预案。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的调查研究,加大投入,及时整改。
  3、统筹研究城乡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快研究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制定乡村客车标准,推广使用适合农村实际的安全、经济、实用型客车,保证农民出行安全。
  4、对本辖区内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季报、年报制度。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本地交通安全情况,包括工作情况、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改进意见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每年1月5日前上报年度工作情况。
  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市)政府的报告要作出评价,督促各级政府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三)认真落实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检查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生超员、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
  2、凡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在区、县(市)政府要在事故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3次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在区、县(市)政府要在第3起事故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并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小组对区、县(市)政府上报的检查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由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向市政府领导作出检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市。
  3、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在区、县(市)政府要向市政府作出倒查情况的书面报告。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组织责任倒查。
  (四)加大对道路安全法规的宣传力度。
  1、要动员和组织各方力量,采取组建义务宣传队、布展交通事故案例、放映宣传教育片、印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等多种形式,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进企业、进机关、进学校,尤其要进村、进户,增强广大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文明交通素质,特别要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交通安全宣传力度。
  2、将《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普法教育计划。要将交通安全宣传列入全国“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和“世界卫生日”活动的内容。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农机安全村”的创建活动。
  3、加强新闻媒体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反映交通道路安全状况,特别是对严重失责和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
  (五)进一步规范执法和管理行为。
  1、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执法和职能管理部门的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提高执法、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真正做到执政为民、执法为民。要督促各执法和职能管理部门建立执法和管理质量考评体系,将考评结果与领导任免、单位奖惩挂钩。要在驾驶员和运输企业建立社会执法监督员制度,与相关行业或单位建立执法信息反馈制度。要加强社会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加强执法部门的内部监督,加强明察暗访,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执法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2、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等部门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执法管理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一查到底,从严处理。同时,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督促有关单位认真整改。

市公安局、市计委、市经委、市交通局、市农业局
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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