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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戒毒人员生活、治疗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7 生效日期: 2001-04-10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1]42号、苏财综[2001]40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戒毒人员生活、治疗收费标准的函》(苏公函(2000)78)悉。根据国务院第170号令《强制戒毒办法》第 十五 条规定,现将戒毒人员生活、治疗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强制戒毒人员三个月每人收取生活费和治疗费4500元,含伙食费、生活用品费、水电费、卫生消毒费、检查费、药品费、监护费、辅助药品材料费等。

  二、自愿戒毒收费标准由自愿戒毒人员与各戒毒所相互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4500元/人月。

  三、各戒毒所收取的生活、治疗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收费票据。

  四、接文后请你厅所属各戒毒所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五、本函自2001年4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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