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1]19号、苏财综[2001]22号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核(换)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报告》(苏药管财(2000)277号)收悉。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换证工作有关文件(国药管办(1999)169号,国药管办(1999)242号)精神,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并合并换发为《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上述“两证”每五年审查、换发一次。经研究,核定《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包括批发、零售企业)发证的收费标准分别为每证900元和600元(含证照工本费、审查审核费等)。“两证”换发年度之外的其他年度审查费,分别按核定上述发证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药品零售单位和医院制剂室发证时的收费标准另行核定。
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以前与本文有抵触的规定相应废止。你局接文后,请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省财政厅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