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2-13 生效日期: 2001-02-13
发布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费函[2001]19号、苏财综[2001]22号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调整核(换)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报告》(苏药管财(2000)277号)收悉。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换证工作有关文件(国药管办(1999)169号,国药管办(1999)242号)精神,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合格证》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并合并换发为《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上述“两证”每五年审查、换发一次。经研究,核定《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包括批发、零售企业)发证的收费标准分别为每证900元和600元(含证照工本费、审查审核费等)。“两证”换发年度之外的其他年度审查费,分别按核定上述发证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药品零售单位和医院制剂室发证时的收费标准另行核定。
  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以前与本文有抵触的规定相应废止。你局接文后,请即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省财政厅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