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28 生效日期: 2003-03-28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0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市公安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根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关于印发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桂药监市[2003]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拟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假劣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假劣医疗器械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部署、指挥、协调、督察和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杨锦萍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业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彭明、市公安局副局长周广勇,成员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吴为民、市工商局副局长邬雷鸣、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陈俊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专项行动联络员: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科高峰,联系电话:5835899;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陈俊广(兼),联系电话:2028858。

  二、行动目标
  通过本次行动,重点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窝点和销售网络,依法查处制假售假的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深挖、处理一批包庇、纵容制假售假犯罪行为的“后台”和“保护伞”,进一步铲除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的根源;建立和完善药监、公安机关打假工作,促进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和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三、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自3月25日起至9月。

  四、举报电话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5835899,市公安局举报电话:2036001。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侵害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而且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损害了国家利益。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是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证人民生命安全和维护我市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在全国开展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的专项行动中,我市虽然未被列为重点地区,但是,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防范于未然,把我市视同重点地区来对待。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统一思想,步调一致,各司其职,紧密合作,联合开展一次坚决有力、富有实效的打击假劣药品、医疗器械专项行动。
  (二)广泛发动,深入排查,抓准突出问题。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在专项行动中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增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的力量与声势。各县(市)要按照要求在人群聚集地方张贴《关于联合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对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行为进行举报。要加强举报投诉的受理工作,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线索要认真组织力量核查。要认真分析辖区内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的特点、分布、重点,找准突出问题。对制假售假窝点情况进行先期侦查、踩点,摸清基本情况,并制定针对性方案,保证在专项行动中做到有的放矢,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三)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形成打击合力。我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供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线索,会同公安机关联合作战,并在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属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管辖的95种刑事案件范围,应由公安部门负责侦办。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的侦办力度,抓捕制假售假犯罪嫌疑人;保障药品监督稽查人员的正常执法行为,查处暴力抗法案件。工作中,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和坚持例会制度,定期通报、分析和研究专项行动的有关情况,认真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办案协作,扭转打假工作中存在的“立案多,结案少;行政处罚多,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少;查封窝点多,处理人员少”的局面,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增强执法威慑力,保证打击行动取得实效。
  (四)重点经营、突破一批大要案件,处理一批包庇和纵容制假售假的“后台”和“保护伞”。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在案件查处中,要树立经营意识,集中力量,重点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地下窝点和多次制假售假、屡教不改的违法企业和犯罪分子,重点突破一批制假售假药品、医疗器械的大要案件,捣毁制假窝点,铲除制假售假违法犯罪网络。同时,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注意发现、处理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支持的“后台”和“保护伞”。
  (五)充分利用舆论宣传,震慑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中要适时利用各类宣传媒体的力量,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开展政策攻势,发挥舆论宣传震慑违法犯罪活动的作用,促使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犯罪分子幡然悔悟,投案自首,中止违法行为,交出造假设备设施。要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配合,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声势。
  (六)研究建立药监、公安部门打假工作长期协作制度。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及时将专项行动计划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取得支持,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及时研究和解决联合行动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要通过本次专项活动逐步建立起两部门间协同行动的联席会议制度和案件的定期交流制度,推进建立药品、医疗器械打假的长效联动机制,促进药监、公安部门打假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七)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根据本方案要求,迅速集中人力物力,组织落实。专项行动中,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局要及时将本地区的部署情况、行动进展、大案要案查处情况,于每月底按要求上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9月5日前,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分别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公安厅上报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