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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5 生效日期: 2003-09-25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沪价商[2003]040号

各区县物价局、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附表一、二所列基本服务项目以内,提供的特殊优质服务,需要适当突破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上限收费的,实行申报审核制管理。
  同时,为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以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政府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以外,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其他延伸服务项目。延伸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备案制。
  一、基本服务项目收费突破政府指导价标准的申报审核程序和规定
  (一) 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包括加盟店和承包店),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以内的特殊优质服务,可申报突破政府指导价收费。
  1、公司注册资本达300万元人民币或40万美元以上。
  2、公司所属的直营门店有10家以上,并均已依法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3、公司总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店面经营使用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上,且环境良好。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员工人数与执业经纪人数之和占公司员工总数的比例须达到80%以上(含80%)。
  5、公司总部设有资信、网络、签约、资金财务、流程监控、培训教育、法律事务等管理部门,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对所属的直营门店的中介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全程监控、规范运作,并提供房地产市场行情的网上查询或信息公布。
  6、配备专职律师或专营部门对交易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进行签约指导,确保买卖合同双方享有对等的权利和义务。
  7、设置并公布客户投诉专线电话,有专人负责接待客户投诉处理,能完全自行妥善处理投诉和纠纷事宜,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申报前一年内该经纪机构无不良经营行为或违纪违规行为。
  (二) 申报程序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首先向营业地所在的区县物价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和特殊优质服务的详细内容,由区县物价局进行初审后报物价局。加入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可直接向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申报上述材料,由该协会进行初审后报市物价局。
  申报时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1、书面申报报告;
  2、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纳税金额、员工情况等;
  3、申报特殊优质服务的理由、成本测算、拟申请的收费标准等情况说明;
  4、服务内容保障书;
  5、服务质量承诺书;
  6、服务自律计划书;
  7、有效证明材料。
  (三) 审核公布及调整
  市物价局根据区县物价局或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的初审意见,会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进行复审。经综合平衡后确定申请单位特殊优质服务的最高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和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在指定刊物和网站上公布符合要求的,提供特殊优质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单、最高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承诺和服务自律保证等信息。
  如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服务承诺,或发生消费者投诉案件,经查实后确属违反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的,将取消该机构突破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资格。

  二、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之外延伸服务项目的收费备案管理规定
  经纪机构提供基本服务项目以外的延伸服务项目,须事先向市物价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所申报延伸服务项目的理由、按额计费的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
  市物价局在指定刊物和网站上公布提供延伸服务项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单、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等信息。
  经纪机构提供延伸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逐一公布每一延伸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基本服务项目与延伸服务项目应分别列明。
  提供延伸服务项目须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得强制或诱导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捆绑式服务。
  如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服务承诺,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强制提供服务,一经查实,将取消该机构提供延伸服务项目的收费资格。
  附表一、二(略)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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