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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3-06-23 生效日期: 2003-06-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03年7月1日起,本市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4元调整为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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