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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5 生效日期: 2001-04-05
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1]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人员离退休费等三项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具体政策
  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外,其他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按附表执行。
  (二)按闽人福(1984)119号文办理退职的人员和经批准按月领取退养费的民办教师,每人每月按70元增加退职、退养生活费。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工勤人员,按在职同等级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其中,增加退休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四)副厅级及以上职务退休的、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小学教师中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五)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5·12”退休干部,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退休费;其中,增加离退休费低于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六)从2001年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年终奖金的发放对象是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人员,奖金标准为当年12月份本人的基本工资,下一年1月份兑现。基本工资,机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津贴及警衔津贴;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工资、津贴及教护龄津贴;工勤人员包括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工资和津贴。
  (七)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各设区的市和省直主管部门决定。
  二、经费来源
  这次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按现行工资和离退休费开支渠道解决。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由预算内、外资金统筹解决;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个别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酌情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参照机关事业工改的企业化管理单位,根据单位承受能力和效益情况确定,如要参照执行,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对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凡在职工作人员按调整档案工资后的基数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其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由机关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按增资规定缴费的,此次增加的离退休费由单位自行解决;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以及“5·12”退休干部,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社保机构负责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组织领导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也是继续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这项工作平稳进行,切实把好事办好。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管理的暂行规定》(闽政(1999)文174号),在工资政策的执行和工资发放顺序上,要保证国家出台的工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今后不再新欠中央出台的工资和离退休费。
  (二)凡有拖欠中央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市、县(区),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包括要用省、市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解决拖欠问题。其中,对2000年以来出现拖欠未补发到位的市、县(区),这次中央出台的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政策推迟执行,待全部补发到位后,再执行这次中央的调整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政策,具体执行时间报省人事厅、财政厅核准;对1999年前历年存在拖欠的市、县(区),须于2002年底前全部补发到位,具体由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定向补发计划,并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
  (三)对于在省、市财政转移支付后仍难以按这次调整后的标准足额兑现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市、县(区),要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以优先保证基本工资和离退休费的发放,确保国家工资政策的落实,取消的津补贴项目要报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其他市、县(区)也要认真清理、整顿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和原则,实行规范、严格、透明的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四)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抓紧对调资方案的审批和资金筹措工作,尽快将这次中央的增资政策兑现到广大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手中,具体贯彻执行情况应及时向省人事厅、财政厅反馈。
  (五)各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抓紧对企业离休干部和企业“5·12”退休干部增加离退休费的发放工作,与机关、事业单位同步进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五日
  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略) 附表    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勤人员学徒期、
           熟练期待遇及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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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学徒期、熟练期 │         转正定级工资       ┃
┃标 ├───┬────┼──────┬──────┬──────┬─┨
┃ 准│   │待遇(机│高中肄业以下 │ 大专毕业 │大学本科毕业│ ┃
┃  │年限 │关含奖金├───┬──┼───┬──┼───┬──┤津┃
┃工种│   │,事业含│等级 │标准│等级 │标准│等级 │标准│贴┃
┃  │   │津贴)  │   │  │   │  │   │  │ ┃
┠──┼───┼────┼───┼──┼───┼──┼───┼──┼─┨
┃技术│第一年│360   │初级工│280 │初级工│293 │初级工│306 │见┃
┃工人├───┼────┤一档 │  │二档 │  │三档 │  │津┃
┃  │第二年│375   │   │  │   │  │   │  │贴┃
┠──┼───┼────┼───┼──┼───┼──┼───┼──┤标┃
┃普通│半年 │360   │普通工│268 │普通工│280 │普通工│292 │准┃
┃工人│   │    │一档 │  │二档 │  │三档 │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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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中专、技术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新参加工作后,当技术工人的,第一年执行学徒第二年的工资标准,满一年后按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当普通工人的,均应执行半年熟练期工资标准,期满后,再按规定执行转正定级工资标准。
2.新参加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技术工人岗位工作的实行一年见习期,其工资:大专按395元、本科按415年执行;满一年后改按表中转正定级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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