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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1 生效日期: 1995-12-21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各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全会《决定》关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制的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我区制定了《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对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是依据我国国情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当前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意义,提高广大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增强企业和广大职工的保险意识。同时,要做好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整体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负责组织推动并组织实施。各级体改、经贸委、工会、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协同配合,共同搞好这项工作,使我区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能够积极稳妥推进并在实践中不断得以完善。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认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自治区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要求,尽快建立起与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相配套,保障方式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精神,在我区一九九四年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的基础上,本着平稳、完善、深化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主试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 
  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保障水平要与我区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多方面的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政策统一,管理逐步要纳入法制化;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办法。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凡本区境内城镇各类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副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制定我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计划和实施步骤,争取在三年内达到养老保险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身份职工中的广泛覆盖。 
  三、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政府予以必要的支持。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本人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计算,下同)。月平均工资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低于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缴费比例。自本方案实施之月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3%的比例缴费,以后随着职工工资收入的增长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积累的需要一般每三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由人事劳动厅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个人缴纳的费用由企业按月扣缴。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纳入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各类企业,按上一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之和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在继续实养老保险费用全区统筹的前提下,征集比例最低起点线为21%。具体比例由各市、县劳动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在保证养老金给付和安排不高于缴费工资总额3%的积累及必要支出的基础上测定,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对各类企业职工的养老基金实行统一基数、统一比例征缴,基金合并调剂使用。 
  (三)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主及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及缴费比例参照本办法另行确定。 
  (五)社会统筹基金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持。 
  四、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码(国家标准GB11643一89)为每个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逐月计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个人帐户。职工退休时按照《手册》中记载的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其计发养老金。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记入。包括: 
  (1)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 
  (2)从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相应划转记入部分; 
  (3)利息收入。 
  上述(1)、(2)项合计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2%,今后随着个人编制费比例提高的同时,相应降低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比例。 
  3、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利息,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实际收益计算。目前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办法前,暂按银行一年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以复利计息。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累计储存额,只能用于职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提前支取。 
  5、职工在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其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其余额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可发给职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记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继续支付,直至死亡。 
  6、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同一地区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不变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本人由于各种原因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帐户予以保留,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职工调动或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后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 
  职工中断工作再未就业的,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按缴费年限享受有关养老保险待遇。 
  7、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调动工作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全部机构向调入地社保机构划转,原有个人帐户随之取消,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结算一次,并通知本人。职工和退休人员有权核查和询问个人帐户储存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无偿服务。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除划转记入个人帐户以外的部分,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在不同地区调动工作单位,社会统筹基金不做转移。 
  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本方案实施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支付; 
  2、本方案实施前已有一定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下同)的职工退休后的部分养老金的支付; 
  3、本方案实施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中社会性养老金及附加养老金部分的支付; 
  4、建立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所需资金的支付; 
  5、其他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资金。 
  五、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以上或在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以上的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直至去世为止。 
  鉴于在职职工以前没有实行个人帐户,部分职工实行个人帐户后又将陆续退休,因此,应分别采取不同的计发办法,使新老养老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即“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大体平衡,平稳过渡”的原则。 
  (一)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其基本养老金按社会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按月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社会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保金 
  其中:社会性养老金部分以职工退休时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1%计算,最高为25%;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累计养老金储存额除以120,按月支付。 
  (二)本方案实施前已经参加工作,方案实施后陆续退休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社会性养老金、缴费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其中社会性养老金和方案实施后建立的个人帐户养老金部分的计算给付与(一)相同。 
  缴费性养老金以职工本人退休前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办法实施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按1.3一1.4%比例计发。 
  (三)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0年或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其金额低于按每满一年二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工资金额的,差额部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予以补足),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本方案实施之前已经离退休人员按原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不再更改,同时享受改革后的养老金调整待遇。 
  六、建立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 
  为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减低物价变动对生活的影响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随职工工资增长相应调整的机制。 
  对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将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与社会承受能力以及养老保险金的收缴和积累情况,按全区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一80%定期调整,负增长时不做调整。调整额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研究确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七、制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凡参加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养老金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可按最低标准予以发放。 
  八、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以保障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和在职职工的长远利益。同时在自治区社会保险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鼓励一些经济效益较好,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在保证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外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积极开展商业保险和社会互助,以作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补充养老保险的分配,原则上依职工劳动贡献大小确定,实施方案必须经职代会或工会组织审议,向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单位节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中解决;补充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职工退休后补充保险金可一次或按月发给本人。 
  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政策,企业和职工个人必须按时足额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结合《劳动法》的贯彻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进一步落实有关措施,增强征缴力度。 
  (二)养老保险基金是全体投保职工的共有财产,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做好缴费工资和个人帐户记录等基础工作,严格控制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必须坚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基金的其它用途。每年结余基金在留足二个月养老保险准备金基础上,80%应主要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特种定向债券。剩余部分应本着“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运营,以保值增值。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金并免征税费。 
  (三)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成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离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以加强对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 
  十、社会化管理服务 
  各市县要努力改进工作,在体现养老保险“共筹、激励、互剂、稳定”的社会功能、增强社会透明度上多下功夫;要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程度,逐步将企业代发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主要委托银行或邮局代发);同时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推行条条管理和社区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以减轻企业负担。 
  目前,要抓紧做好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和管理服务方面的准备工作,以及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征缴记载等项工作,做到未雨稠缪,先行一步。 
  十一、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全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整体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负责推动并组织实施,自治区体改委、财政厅、总工会、经贸委、计委、审计厅、人民银行宁夏分行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使我区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能够积极稳妥地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得到完善。 
  实行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保险制度是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完善我区社会保险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对这项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当作当前的一项大事来抓。要大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和广大职工明白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实施步骤和办法,理解、支持,参与这项改革。 
  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推进,下大力气抓紧方案的落实。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完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办理程序,建立健全缴费记录、档案、台帐和个人帐户建立等基础管理工作,加快计算机管理网络的建设,尽早地投入运作。 
  本方案没有述及的其他养老保险事项,仍按宁政办发〔1994〕109号、宁劳人(险)字〔1994〕31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自治区人事劳动厅负责解释。 
  本方案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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