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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8 生效日期: 1997-06-18
发布部门: 煤炭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煤厅字(1997)第227号
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华晋焦煤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北京煤炭设计研究院、中煤建设集团公司,中国煤田地质总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 
  为加强对《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规范承发包双方的行为,维护煤矿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现将《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单位可结合本地区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细则,以加强工程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附: 
 
 
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炭建筑市场管理,执行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示范之本,规范煤炭行业建筑市场,维护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煤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所签订的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煤炭行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活动,不论隶属关系、资金渠道、投资来源、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甲、乙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履行承包合同的能力。对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实施建设的,甲方必须具备组织协调能力;乙方必须具备有关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并持有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施工煤炭建设的特殊凿井工程、井巷工程、井上下设备安装工程的乙方,必须持有煤炭部核定的企业资质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应当贯彻合法有序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煤炭部制订的有关行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工程承包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建筑市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对方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2.平等原则。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应当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平等地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 
 
  3.自愿对等原则。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经济法律地位对等,没有主从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不准一方借助行政手段干预对方。 
 
  4.严肃性原则。工程承包合同是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实施中的法律依据。把当事人的责任、义务、权利都纳入了法律系统,不因法人代表的更换而变更或终止履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损方有权依法提出索赔。 
 
  5.严密性原则。煤炭井巷建筑安装工程是地下作业,自然灾害多,受煤层埋藏条件、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瓦斯地质等条件制约,设计变更、工程更改较频繁,施工工期长,可变因素较多,客观上要求合同条款细缜严密,应当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和容易引起纠纷的因素。对于特殊凿井工程、井巷工程,不得采用“一次包死”的承包方式。 
 
  6.强制性原则。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签约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工程项目已经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3.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4.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来源已经落实; 
 
  5.招投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已经下达。 
 
  煤炭建设单项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协调一致正式签订前应报部基建管理部门审查,签订后报部基建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煤炭部基建管理部门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对煤炭行业下属各单位所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建设管理部门,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履行所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组织实施煤炭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关于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决定,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3.组织培训合同管理人员,指导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4.对工程承包合同及其签订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5.制订签订和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考核指标,并组织考核,表彰先进的合同管理单位; 
 
  6.会同煤炭部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共同审核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合同价款; 
 
  7.调解合同纠纷,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第八条   甲方应加强工程承包合同的内部管理: 
 
  1.建立管理制度; 
 
  2.向工地派驻具备资质的代表,或聘请监理单位及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督促乙方履行合同,并承担甲、乙双方联络及工程签证工作。 
 

    第九条   乙方应当将合同管理作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工作内容,并加强内部管理: 
 
  1.制订管理办法,建立严格制度,有专门人员负责管理; 
 
  2.向工地派驻具备相应资质、熟悉合同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   甲方需在工程承包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将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草案,送行政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审查;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合同草案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甲、乙双方应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报送,待合同符合要求后,双方正式签订合同。 
 
  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10日内不作答复,可视为合同已符合要求,双方可正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甲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和开户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当法定代表人不能直接参加合同的签订时,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但必须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有效期限、委托日期,并有法人代表签章。 
 

    第十二条   合同文本由甲方购置并负责提供。合同条款要严格按照煤矿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填写。订立补充条款应本着自愿对等的原则,做到内容合法、责任明确、文字严谨。 
 

    第十三条   工程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均要认真履行。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1.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工程承包合同不能履行; 
 
  3.因一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合同,导致该合同没有继续履行的必要。 
 
  属于本条第二、三款情形的,合同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有效。经主管部门批准订立的合同的变更或解除,须经原合同审查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工程承包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包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当事人一方发生机构变化时,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当事人享受和承担。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统一印制,各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发行,各使用单位直接向所在地区工程造价管理站购置。合同文本不得翻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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