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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苍梧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7 生效日期: 2001-04-0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107号
  苍梧县物价局:
  报来《关于要求调整苍梧县人民医院床位费的请示》(苍价字[2001]07号)悉。你县人民医院为改善医疗条件,于1999--2000年筹资对住院部进行了改建、扩建及重新装修,相应配置了较好的设施和设备,为病患者提供了良好的就医环境。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你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病房内配有空调设施的,使用时可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医疗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6]063号)附件二加收费用,即每间病房每天加收12元。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执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本文自2001年4月5日起执行。
  附:苍梧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附:
  苍梧县人民医院住院部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表
  (me2)  (元/床.天)
  系统.铝合金窗.开水壶.封闭式阳台.
  卫生间及病房应配置的基本设备等.每
  个病区上下午定期供应热水.
  期供应热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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