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关于“航银路廉租房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09 生效日期: 2001-05-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柳价字[2001]43号

  柳州市惠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航银路廉租房小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报告”悉。根据《柳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按照公开、合理及与住户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含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绿化费、公共卫生保洁费、治安费):每户每月15元。

  二、公共设施维护费:由物业公司从所收的物业管理费中按10%比例提取,并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三、上门收垃圾费,按环卫处收费标准收取。

  四、廉租房住户的物业管理费,按市政府有关廉租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五、车辆停放管理费
  (一)库内停放(临时停放  白天7:00--19:00,夜间19:00--次日7:00)
  1、自行车
  (1)月保管:每辆每月6元
  (2)临时停放:白天0.1元/次.辆,夜间0.2元/次.辆
  2、两轮摩托车(合残疾车)
  (1)月保管:每辆每月25元
  (2)临时停放:白天0.50元/次.辆,夜间1元/次.辆
  (二)露天停放(专指汽车)
  白天(7:00--19:00)不收费,夜间(19:00--次日7:00)每辆每次3元。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实行亮证收费,并定期向住户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住户监督。上述收费标准从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重新审批。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