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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建省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9 生效日期: 2000-03-29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耕地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实现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耕地开垦费的征收
  非农业建设经有权机关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具体手续时,向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按下表所列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分类征收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
│征收 人均│     │       │       │      │
│标准 耕地│200平方米 │200-333平方米 │333-533平方米 │ 533平方米 │
│     │     │       │       │      │
│土地   │(0.3)亩以 │(0.3-0.5)亩  │(0.5-0.8亩)  │(0.8亩)以上 │
│类别   │ 下   │       │       │      │
├─────┼─────┼───────┼───────┼──────┤
│水田、菜地│  15   │  13.5   │   12    │   9   │
│  鱼塘  │(1.00万元/│(0.09万元/亩) │(0.80万元/亩) │(0.60万元/亩│
│     │亩)    │       │       │)      │
├─────┼─────┼───────┼───────┼──────┤
│ 其他类别 │  12   │   11    │   9    │   6   │
│  农田  │(0.80万元/│(0.73万元/亩) │(0.60万元/亩) │(0.40万元/亩│
│     │亩)    │       │       │)      │
├─────┴─────┴───────┴───────┴──────┤
│附注:1.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暂按《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
│     定执行。                         │
│   2.本表“其他类别农田”是指除水田、菜地、鱼塘之外的各类耕地。│
│   3.本表的“人均耕地”以被征土地所在县(市、区)上一年度人均耕│
│     地面积计算。                       │
│   4.本表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
└──────────────────────────────────┘

  属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线性工程、直接为农业服务的水利工程、用于防洪的海堤河堤、教育事业的校园用地、军事设施用地以及经省科委认定的高科技企业需要占用耕地的,耕地开垦费可按上表规定标准的70%收取。属洪灾、火灾、地质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灾害造成居民(村民)住宅损毁需要安置申请占用耕地的,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当地人民政府自行组织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发耕地,落实“用一造一”任务,所开耕地经所在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合格,并向省、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准予免交耕地开垦费。经验收不合格的,应按规定补交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统一由省土地局收缴后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负责收费单位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耕地开垦费收缴工作所需业务费用,由省财政每 年从缴入本级金库的耕地开垦费中按2%的比例安排,主要用于开发耕地的管理,包括开发耕地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工程监管、竣工验收、人员培训、设备的购置、经验交流、技术推广等耕地开发的业务支出以及奖励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耕地开垦业务费的使用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

  二、耕地开垦费用的拨补
  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必须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和滩涂围垦,对实施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的耕地开垦项目、列入省级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的耕地开垦项目和土地整理项目,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垦耕地项目的工期、开垦进度和新开垦耕地的质量(原则上按开工时20%、工程实施过程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制定资金拨补计划,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分期拨付给项目所在地(市)或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用于耕地开垦。根据新开垦耕地的质量,耕地开垦费的拨补标准为:
  (一)开垦水田的,每公顷60000-120000元(每亩4000-8000元);
  (二)开垦旱耕地的,每公顷30000-45000元(每亩2000-3000元);
  新开耕地的质量等级标准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1993年发布的省长5号令规定的耕地开发专项基金不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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